执行异议生效的民事判决(因生效错误判决成失信被执行人)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存款归乙,乙否认该存款在其父名下,二审中乙口头承诺放弃执行,甲撤诉后乙申请执行,甲再审不被支持被列为失信人。周晓菲律师认为应当相信法律,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后认定该存款在乙父名下,终法院终止执行,删除甲被执行人信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做一个好律师,不仅仅是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可以的,有时还需要有追求司法公正的勇气和脊梁。

【基本案情】 甲和乙于AAAA年AA月AA日结婚,婚后育有儿子丙。后,甲、乙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BBBB年BB月与CCCC年CC月,甲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乙和甲以及甲的母亲口角加剧。甲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有存款K万元以及保险理财J万元。甲提出:①J万元理财保险已经由自己全部取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②K万元存款在乙的父亲丁处,甲并未实际控制该存款。而乙则坚持认为,该K万元存款在甲处。

一审法院认为:甲主张J万元理财保险已取出用于日常开支,存款K万元在乙父亲丁处,因为甲不能举证证明,因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一)甲、乙双方离婚;(二)婚生子丙随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承担丙抚养费FFFF元,直至婚生子丙年满18周岁;(三)J万元理财产品归甲所有,K万元现金存款归乙所有;(四)甲依法享有对丙的探视权。

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本案的二审过程中,经二审法院的法官和乙沟通,乙口头承认K万元存款在其父亲处,并向法官口头承诺,自己不会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支付K万元。为此,经二审法院的法官主持调解,甲撤回了上诉。

但是,甲撤回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后,乙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支付前述K万元存款。

甲表示,K万元存款不在自己这里,乙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已经承认K万元存款在其父亲处,表示自己无法向乙支付该K万元存款;但是,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认为:①根据一审判决的认定,甲主张J万元理财保险已取出用于日常开支,存款K万元在乙父亲丁处,因为甲不能举证证明,因此不予采信;②因为乙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口头承认K万元存款在其父亲处,此情形在二审法院的卷宗内没有记载,所以,没有采纳甲的意见。

甲非常气愤,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执行异议生效的民事判决(因生效错误判决成失信被执行人)(1)

(图源网络,侵删)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乙口头承认K万元存款在其父亲处,并向法官口头承诺,自己不会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支付K万元,所以,甲才撤回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结论生效的。二审法院的法官,没有将乙口头承认K万元存款在其父亲处的陈述进行记录,这是二审法院工作的严重不尽职。甲可以通过申请二审法院再审本案的方式,要求二审法院在再审本案的过程中,补正这一失误。

甲听从了我们的建议,委托我们的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

在二审法院再审本案的过程中,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阅乙父亲名下的存款,以落实K万元存款的下落。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甲、乙双方,所以,甲的律师无权申请调查案外人即乙的父亲丁的存款。拒绝向周晓菲律师签发调查令。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甲主张K万元存款在乙的父亲丁处,甲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然后在甲无法举证证明该K万元存款在乙的父亲丁处之情形下,裁定驳回了甲的再审申请。此后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将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甲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得知这个消息后,甲向周晓菲律师表达了轻生的想法。周晓菲律师和甲沟通,轻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相信法律才是依法维权的正道。对此,甲表现出了这样二个担心:①周晓菲律师是否愿意针对法院帮助自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法律监督。②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是否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

对此,周晓菲律师向甲明确表示,①虽然有些政法部门确实存在个别消极现象,但是,国家法制环境总体还是清明的。甲应该排除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官官相护”的不正当担忧而充分相信法律。②一个合格的律师,首先是要尊重当事人自己是否有依法维权之愿望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坚定的依法维权之决心,律师虽然会适度的对当事人宣传依法维权的理念,但是,律师一般是不会鼓动当事人去打官司的。如果当事人有坚定的依法维权之决心,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所谓权势面前猥琐不前,左顾右盼,放弃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自保的律师,是缺乏法律脊梁的。

周晓菲律师的安慰和指点让甲重拾了信心,甲委托周晓菲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收到周晓菲律师代理甲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后认为,澄清涉案的K万元存款的下落,是依法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法院要求甲承担举证责任证明K万元存款在乙的父亲丁处,是不当分配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放弃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表现。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法律监督。

执行异议生效的民事判决(因生效错误判决成失信被执行人)(2)

(图源网络,侵删)

经周晓菲律师申请,检察院针对乙父亲名下的存款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认定,K万元存款确实在乙的父亲丁的名下。

【案件处理结果】 经检察院对法院提出法律监督意见,法院的执行部门终止了对本案的执行,并及时删除了甲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解除了对甲的限制高消费令。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