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
近日接待了一法律咨询,主要案情为:1987年,李女士的母亲与继父登记结婚,当时李女士7周岁,其哥哥9周岁。现在李女士的母亲因经常遭到继父殴打,想要与继父离婚,且现在李女士与其哥哥都已成年。李女士咨询,如果其母亲与继父离婚了,那么其和哥哥是否还需要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结合本案,李女士母亲与继父结婚时,其与哥哥均未成年,其成长受到继父抚养教育,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母亲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同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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