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护航绿色发展(告别同命不同价)

以法治力量护航绿色发展(告别同命不同价)(1)

文|笃鲜

时隔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终于走向尾声。自5月1日起,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不仅是法治层面的进步,更是社会发展振奋人心的成就。

以法治力量护航绿色发展(告别同命不同价)(2)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很多人对此质疑:“同样生而为人,凭什么城里人的命就比农村人更贵?”

事实上,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不是伦理问题,而是社会问题。生命健康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对于这笔赔偿,更适合理解为弥补被侵权人的预期收入损失。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发展阶段,区分城乡收支不同标准可能比统一数额更加贴近实质公平。

然而,照此规定仍失之粗糙。一方面,被侵权人的收支有时和户籍没有直接关联,比如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适用农村标准显然不够公平;另一方面,依照户籍来划分人群迎合着城乡二元体制弊端,容易固化思想认知的二元割裂。只能说,这样规定是特定发展时期的无奈选择。

法律制度应当跟上时代前行的脚步。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从2004年的3.21降至2021年的2.5,国家也在有意识地采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等做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与之相应,从立法规定城乡居民在同一事故身亡可以适用相同的赔偿金数额,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再到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放开试点,整体服判息诉率普遍上升。从诸多方面来看,取消“同命不同价”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修改没有采取城乡收支平均标准,而是“就高不就低”,统一至城市居民标准,与其说这样做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倒不如说它是从法律角度对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工作成效的肯定和再次推动。我们已经有信心,也有能力,去推动这样一场变革,减轻当事人证明自身居住地的诉累,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更有获得感、安全感。有理由期待,不同城镇之间的“异价”也能够在不久的将来逐渐弥合,彰显法治与时代的同向而行。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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