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5.4.10(每日消防2022-12-06)

1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1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12.0.3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12.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12.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12.0.11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12.0.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消防规范5.4.10?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消防规范5.4.10(每日消防2022-12-06)

消防规范5.4.10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1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12.0.3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12.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12.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12.0.11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12.0.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废止的条文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dB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 3m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废止的条文

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2 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完结(该规范随后可能会产生很大的争议,拭目以待!)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