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主人的身份之谜(墓主人贞女的背后故事)

墓主人的身份之谜(墓主人贞女的背后故事)(1)

(接上一篇文章)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历史上伦理发展的重要阶段,很好的继承发展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唐代的女性,尤其是下层社会的妇女,很少受到胡风的影响,秉承了传统儒家贞节观,唐太宗长孙皇后还写了《女则》,穆宗时,襄阳公主淫乱事败,被幽静于宫中,宣宗曾下诏:“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新唐书·诸帝公主传》真因为这样,唐前期公主改嫁之风到玄宗就禁止,公主如此,百姓自然安分守己。

宋朝理学兴起,理学把对妇女的拘束推向了极致,强调男女尊卑有序的人伦等级,曾有人问程颐:“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程颐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着,可再嫁否?”程颐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二程遗书》卷22这句话将贞节提到了比女性生命还高的地步。此外,他还多次要求地方官吏举荐节妇,依条旌赏,宋仁宗嘉枯四年规定:“宗妇女丧父,虽无子,不许更嫁。”《续资治通鉴长篇》卷190,至此,贞节观念已经全面确立起来。

明朝建立的时候,百废待兴,明太祖崇尚理学,形成于宋的理学至此开始定于一尊,其宣扬的“君权”“夫权”“妇德”成了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在妇女贞节问题上,明朝统治者尤其提倡理学的节烈观,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又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卷79而且,还保举义夫节妇规定为地方官的职能,不尽力者将会受到处罚。在惩罚不守节者,也是颇为严苛,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授诰赦追夺,断罪离异。其有追夺为事官诰赦,具本奏缴内府,会同吏科给事中、中书舍人,于勘合低簿内,附写为事缘由,眼同烧毁。”《明会典》卷6由于官方的大力提倡,使得明朝节妇烈女越来越多,成为了世俗社会女性的行为规范,将女性牢牢套在其中,而且数量不仅激增,对童贞也格外重视,出现了对女子婚前检查的现象,明晚期,政府腐败,加上商品经济的繁荣,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导致出现了一种反理学的思想,如李贽、归有光等,控诉了贞节观对女性的人格束缚,也出现了大批的言情文学、言性文学,还产生了淫秽作品,如《金瓶梅》等,在这种思想的冲击下,晚明的女性贞节又变得淡薄。但是客观上,理学还是占有重要地位,妇女还是逃不出贞节观的封建枷锁。

满清入主中原后,为了淡化“异族”统治者的形象,着力从汉文化中吸取统治经验,重新确立了程朱理学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通过改革,重建了儒家伦理秩序,提倡、宣扬贞节观就是其中之一,顺治十二年(1656年)世祖在《内则衍义》序言中提出,要把“守节殉节”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倡导,沿袭了明朝的旌表制度,也对贞妇烈女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大清会典》:“自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该节者或未及五十岁身故,其守节已满十五年的,成为节妇,殉家室之难或拒奸致死者,称为烈妇、烈女,许嫁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此外,清朝集历代女教之大成,使得历经各代儒家鼓吹的封建主义贞节观念,到了清代时,空前恶化,成为了一种宗教理想。

清人入关之前,并不注重妇女的守节,女子改嫁,习以为常,入关后,受到汉人文化的影响,清代统治者大力宣扬儒教的贞节观念,顺治元年七月,摄政王多尔衮接受顺天府督学御史曹溶奏陈,按明朝洪武年间颁布的旌表制度,之后旌表制度也被完善,贞女可以由州县申报至省,或者由修志局采访,然后由皇帝下旨确认,且所在官府给银三十两,刻名建坊,因此造成了冒充不实的现象,之后下发新的监督制度后,又放宽了贞女的上报条件。旌表制度的完善使得当时贞女的数量激增,但是清政府又不鼓励殉夫行为,雍正时:“至若富人从一之义,醮而不改,乃天下之正道,而其节烈妇,亦有不同者,烈妇以死殉夫,慷慨相从于地下,故为人所难能,然烈妇难而节妇尤难,盖从死者取决于一时,而守贞者必阅夫永久......”死是一种解脱,但是,对于守节的寡妇来说,她们有很多责任,要抚育子女,照顾公婆,抵御外来势力的欺压,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说,清政府鼓励守节而不是殉节。

在当时的湖北,经济比较发达,有很多大户人家,清政府透过族规家训来对族人进行控制,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加强地方控制起到很大作用,如湖北鄂州竹桂堂周氏族规中特设“恤故寡”,加强对孤寡者的救助。通过这些社会精英的倡导,贞女观念成为社会各界的理想。但是这些救助都是间断性的,无法给贞女提供一个稳定的来源。为维护社会稳定,清政府设立了清节堂等组织,但是这样,还是不能够完全杜绝贞女改嫁之风。许多寡妇面对生活的压力,自愿选择再嫁,如易普天的母亲宋氏在其夫亡故之后,带着易普天再嫁鲁盛吉为妻,鲁病故之后,宋与族人的关心出现紧张,发生矛盾,导致命案。而有一些寡妇,不仅生活压力大,也是一种人性的泯灭,她们难以忍受无穷的寂寞,如:“冉牟氏冉继昌之妻,年二十一归冉,生子甫十日而夫故,守节抚孤课读甚严,每以黄豆计数,夜则约以纺声书省乃止,六十年如一日。”这并不是每个妇女都能达到的,往往都是在守节的影响下,做出失节之事,更有甚者,是受到了胁迫,湖北应城张周氏,逼令伊媳冯氏卖奸图利。来改变贫穷,冯氏不肯,张周氏不给冯氏吃喝,一再殴打。”最终冯氏自杀。《湖北县政概况》记载:“又在宣城,有妇人夫死,夫之兄弟,有实行承继成亲者,名曰“就亲”有些人家很穷,难以支付婚姻所需的各项费用,这种方式,对孤儿寡母的生活保障有一定的效果。还有一种,为了养活夫家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妇女不离开原夫家。如,湖北保康县的寡妇有所谓坐堂招夫,招来女婿,凡是被招的男子,有现成的妻子,儿女和财产,但要从妇家的姓,还有一种富人创造的,富人若膝下无儿,另寻觅一个有夫之妇,定所生子女归男方,寡妇改嫁也有很多是被迫,在传统社会中,男子是一家之主,女子是从属地位,丧父之后,女子很难再维持之前的生活,就好选择再嫁。在传统文化观念里,女性随丈夫去夫家居住,丧父后,夫家很难再让寡妇重新走入家族核心,出于这些考虑,寡妇也会再嫁,对夫家来说,既能增加收入,也能摆脱负担。在现实生活中,守节和再嫁并存,抢醮现象严重,寡妇本人守节,没有家庭压力的情况下, 被相识的邻居和地方无赖,抢夺的手段,达到嫁娶的目的。

寡妇再嫁的原因包括男女比例失调、贫穷无法生活、家庭财产原因即夫家觊觎财产逼寡妇再嫁、妇弱子幼缺少劳动力亲人可怜寡妇辛苦劝其改嫁等,寡妇再嫁是与统治者倡导的原则截然相背,但它符合生活实际,也能得到社会的容忍5,所以尽管受到一些人的谴责,但是在下层甚至中层人士中,仍大量存在。

我们所熟知的太平天国运动,在从广西打到湖北湖南这一带的时候,大量男丁被充当军人,战死沙场,加剧了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形成了更多的寡妇,贞女烈女也随之增加。

不过在清代对贞女观念近乎宗教的崇拜中,清代也有一股排斥主流贞节价值观反对贞节观念的思潮,清初毛奇龄指出,室女守节的非礼:“自古无室之女未嫁而夫死守志之礼,即列代典制所以褒扬妇节者,亦并非室女未嫁而守志被旌之例,则直是先王之礼,后王之制两所不许者。”《西河合集·文集·禁室女守志殉死文》清代内忧外患,中外文化冲突,也表现了出来当时中国人对精神启蒙的需求。

清代政府的旌表政策和地方社会力量对奖励贞节行为十分热衷,使得贞节观念进一步向下层社会渗透,加上清代时各个阶层对节妇的救助,营造了寡妇守节的社会人文环境,随着清代中期社会经济的发展,逼醮、抢醮现象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使得寡妇的生存状态变得复杂,妇女丧夫之后,除了守家,也可以再嫁,在利益的驱使下,一方面宣扬守节,一方面逼醮、抢醮现象层出不穷,寡妇成为了人们获利的工具,在当时,寡妇守节是值得推崇的,这使得朕妇生活在赞誉的光芒下,但是,从家庭上来说,湖北武汉等地,清代民营工厂企业较多,作为通商口岸之一,工业发达,作为下层劳动力的男人死后,妇女的生活尤为艰辛,往往会选择再嫁,即使妇女有能力生存下去,却不能守好现有的财产,在夫家继续生存的女性,在利益的驱使下,也都会被嫁卖出去。在当时社会下层的庶民生活中,他们的伦理价值观念虽然不能不受到官方倡导的儒家伦理的影响,但是也从来没有和中上层保持一致过,“丰衣足食而知荣辱”才是普通民众内心的想法。

在清代中后期,湖北地区和全国地区都有了专门救助寡妇的清节堂等组织机构,政府希望能够通过这类机构来缓解这社会问题。但是这样,根本不能够完全杜绝贞女改嫁之风,在清代的湖北,女子一出生就被套上了女性的枷锁,成长成为清政府儒家伦理道德中所倡导的女性形象,是生活的无奈,也是对制度的微弱抗争,再嫁现象经久不衰,那一块块贞节牌坊,是对贞女烈女的赞扬,也是压在妇女身上的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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