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犯法吗 摔孔雀的口头教育
近日,昆明滇池大坝#父母帮男孩抓海鸥塞进塑料罐#事件曝出后,在微博上迅速登上热搜。而随着此后处理结果的公诸于众——昆明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对涉事男孩家长做出处罚,虐鸥游客被批评教育,并处2000元罚款,该事件也进一步引发网友关注。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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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质疑“为什么不顶格罚款?”
有网友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
1月31日,有网友发视频爆料,一男子带着一名男孩在云南昆明海埂大坝抓海鸥,并“努力”将其塞进塑料罐子。视频中,一女子大喊“抓它的翅膀”,见海鸥不停挣扎,该女子也上了手。还有游客在旁多次提醒“放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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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拍摄者宋先生称,第一次看到男孩抓海鸥时就有围观游客制止,当时他们把抓到的海鸥放了。视频拍摄于寻找保安回来后,这对父子又抓了海鸥,周围游客多次制止才罢休。
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海埂大坝和海埂公园里都提醒了游客不要抓鸥,还有一个专门的护鸥中队。此事也已告知森林公安。
2月1日,昆明市公安局度假分局证实了此事,并通过监控视频对比脸部,确定了涉事男孩及其父母的信息,“我们已经联系上相关涉事人员,目前先让他们写悔过书,随后将悔过书上传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大队,具体处罚由林草大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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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1985年,常年翱翔在海洋上的红嘴鸥首次从遥远的西伯利亚来到昆明,受到了市民的热情“投喂”。随后每年冬天,成千上万的红嘴鸥都会飞到昆明,而海埂大坝就是滇池旁看海鸥的绝佳位置,每年吸引百万游客来此参观这一壮观景象。
对于这种伤害海鸥的行为,多数网友都表示强烈谴责,指责视频中的父母没有做好动物保护教育,还带头以身试法,呼吁对其处罚。还有网友深感痛心,“海鸥与人类建立了几十年的相互信任,为什么要破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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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西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介绍,由于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度假区警方将案件移交到了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大队进行处理。经过再次调查,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决定对涉事男孩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
红嘴鸥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违反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据情节,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2014年昆明海草大坝上有海鸥被一男子抓住并折断翅膀,随后救治无效死亡。根据线索,昆明市森林警方查到虐鸥男子来自哈尔滨,于是赶赴黑龙江,千里追“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行政处罚5000元。西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副总督察陈清松介绍,鉴于涉事人员为外省游客,并且有未成年人,事后认错态度也较好,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并没有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对此,有网友认为“罚得好”;有网友仍觉得处罚过轻,质疑“影响恶劣,不听劝阻,为什么不顶格罚款?”还有网友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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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摔孔雀只被口头教育
被质疑“为什么不罚款?”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还有不少网友将此事与不久前的#男孩冲进园区抓住孔雀反复抱摔#一事联系在一起,质问“摔孔雀的男孩为什么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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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网传视频显示,江苏无锡一男童在无锡动物园突然冲进孔雀溪,抓住一只孔雀尾部将其举起,并多次往地上摔打,一旁的游客尝试呼喊制止均未果。饲养员第一时间制止了男童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口头教育。此事引发大众关注,网友纷纷谴责该男孩“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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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作人员介绍,兽医对这只孔雀进行了全身检查,发现它胸部有蹭伤,被毛凌乱,精神状态一般,接下来几天还要持续观察。
随后,无锡动物园回应称,无权处理,只能加强巡视,对游客教育引导,“事发前,我们在动物活动场所增加了人手进行巡视,也设置了‘请勿追打动物’的公示牌”。此举引发网友不满,很多人提出,“为什么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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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前者属于违法,后者是违背道德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燕律师分析指出,两起事件的动物物种不同,法律价值也不同。前者红嘴鸥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后者孔雀种群数量趋势稳定,被评价为无生存危机的物种。
野生动物红嘴鸥是受重点保护的法益,男孩将其捕捉塞入塑料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猎捕,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视情节不构成刑事犯罪,被罚款2000元。依据民法典第26、27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监护的义务,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由其父母承担责任。而后者违反的是《动物园管理规定》,所以仅对其进行口头教育。
此外,侵虐的动物环境和实施行为后果也不同,前者是将自然环境中飞翔的红嘴鸥捕捉、塞入塑料瓶,构成违法猎捕;后者是在动物园中对放养的孔雀,进行抱摔虐打,违反文明游园的相关规定。前者属违法行为,后者属违背道德的行为。
王晓燕认为,想要防止此类不文明甚至违法的行为再次发生,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国家立法。即,从宏观层面制定和完善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让行为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为后果产生畏惧,从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二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父母对子女是有教育义务的,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提高自身素质,培育子女爱护动物,尊重生命,遵守法纪、公德。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子女的行为后果,将直接由其父母承担。
三是学校及社会层面,需要加强相关宣传,通过组织青少年参加各类相关活动,来不断增强他们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意识。
爱护动物
尊重生命
从小做起!
文|李思彤
来源: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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