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娘家承包地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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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农村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子女成年、兄弟分家、婚姻关系等原因,农户内家庭成员间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些生产队以各种理由截留外嫁女本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不仅是对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否定。
案情解析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是兄妹,其父李某于1998年去世,其母杨某于2011年去世。
李某甲在1985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之前已分家立户,以户主身份获得家庭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系对第一轮承包的延续,土地承包证记载承包期限为1995年至2024年,承包户为李某甲户。李某乙1990年出嫁,李某丙1985年出嫁,李某丁1992年出嫁,均户口迁入夫家并在夫家以耕田务农为生。
后承包地被征收,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起诉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
图片来源:网络
律师解读一、出嫁女对娘家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认定?
可以认定出嫁女对娘家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如下:
(1)虽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是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的。
(2)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回归本案,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是不享有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一方面是其结婚加入夫家后,夫家承包有土地,此时出嫁女已经加入夫家为“户”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且不依赖娘家承包地生存,故在娘家的承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另一个方面,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土地承包证上记载的承包户是李某甲户,而非李某户,所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就算没有出嫁,也不属于李某甲户的家庭成员,不是案涉土地的承包户。
对此,可以参照姚某慧等诉灵山县新圩镇元屋岭村民委员会细王坡生产队承包地征收补偿方案一案【(2018)桂0721民初387号】,姚某坤、宁某庆生育姚某慧等子女5人,该子女5人均属宁某庆户,因姚某坤、宁某庆及一子两女先后去世,三女姚某旺出嫁后户籍迁出细王坡生产队,故宁某庆户现只有姚某慧,姚某慧获的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费。
二、如果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出嫁女同意,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行为效力如何?
已出嫁的女儿是否还可以从娘家分得土地?
首先,从承包后上来讲,土地是分给家庭承包户整体的,所以户内成员变更并不影响承包土地的情况。
其次,如果户内成员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本户内享有的土地份额可以约定处分,为避免纠纷,双方可以签订《协议书》并由村委会盖章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双方签订盖章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审理民事案件普遍认可原则即“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份协议是成立生效的。因此户主无权处分其名下所有土地的全部承包经营权。
当然,如果外嫁女发现娘家违反约定,私自处分自己应有的承包地份额,其可以起诉要求返还相应承包地份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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