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违约金起始日期 物业服务费日千分之三违约金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幅上升。本期以案说法,小法带您了解一宗物业纠纷案件。
案涉背景
2016年6月,原告某物业公司和猇亭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非住宅用房物业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案情简介
曾某,租赁该小区二个商铺用于商业经营,面积分别为262㎡、68㎡,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曾某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6027元,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要求被告曾某支付物业服务费6027元,同时承担拖欠物业费一倍的违约金,合计12054元。
审理情况
审理中,法院查明,曾某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约定,由曾某支付租赁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约定非住宅用房物业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月收取,但实际上某物业公司对被告曾某租赁的门面系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
被告曾某对原告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某拖欠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未付,曾某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可适当调整,遂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027元,并按照拖欠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计602.7元。
法官释法:为何说该案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本案中,因曾某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确有损失,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人民法院只能酌情考量资金占用损失。
其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一个年度内即超过了物业服务费本金的一倍,明显过高。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琐碎性等特征,在现实中物业服务管理情况十分复杂,有时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瑕疵,或者经过多方努力也未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满意,有时业主拖欠物业费也是基于不满意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课以过高的违约责任,也并不能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反而会适得其反。
因此,本案结合曾某欠付物业服务费的原因、时间、数额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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