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霸占楼梯5年想上楼(要上楼先交50万过楼费)

听说过过路费、过桥费,您听说过过楼费吗?记者近日了解到,河北石家庄新乐市紫御花园的一位大爷就很豪横,三至七楼住户想要走楼梯上楼,必须先交50万过楼费。最终楼上业主和大爷协商不成,大爷直接把一楼单元口封了起来,然后将二楼通往三楼的楼梯也给砸了。如此一来,住在楼上的居民虽然已经买房五年了,但是目前依旧有家难回。面对镜头大爷直言:别管楼梯是谁砸的,地方是我们家的!

老人霸占楼梯5年想上楼(要上楼先交50万过楼费)(1)

有家难回

周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购买紫御花园的房子已经有5年时间了,但是这5年时间不能装修不能入住。虽然各种手续都是齐全的,但就是上不了楼,因为房子的单元口被人封死了,而且上楼的楼梯也让人给砸得只剩钢筋了。

老人霸占楼梯5年想上楼(要上楼先交50万过楼费)(2)

住在4楼的王大姐表示,自己是目前唯一一个住进自己房屋的楼上住户,因为自己买房花了几十万首付,现在每月还得还几千元的贷款,这是自己家唯一的住房,实在没办法,只能通过相邻单元平台上三楼,然后再通过爬梯子回家。

老人霸占楼梯5年想上楼(要上楼先交50万过楼费)(3)

让王大姐有苦难言的是,自己家中老人、孩子都得这么出入,老人曾经因为攀爬梯子被摔成了腿骨错位,而孩子每天上学、放学也需要背着书包爬梯子。

家住6楼的李先生表示,自己买房是为了让孩子上学,如果这个房子不能入住,那以后接送孩子实在太麻烦了。自己买房本来就有月供要还,如果在附近再租一套房子,那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实在承担不起。

矛盾难解

当楼上住户再次聚集到一楼业主陈大爷家门口时,双方一见面就是剑拔弩张。楼上业主指责陈大爷自私自利,陈大爷则坚称楼道属于他家的私有财产,陈大妈也拿出来一份协议,指着让楼上业主去找开发商协商。楼上业主表示陈大爷就是不讲理,此前经过协商楼上业主已经同意补偿陈大爷20万元了,结果陈大爷又涨到了50万。

楼上居民表示陈大爷本来是和开发商有矛盾,他封掉单元口、砸掉楼梯的目的只是为了绑架楼上住户一起给开发商施压。原来陈大爷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双方的协议,开发商需要补偿陈大爷一、二两层,同时协议明确房屋长度为6.5米,而交房后陈大爷自行测量,其房屋内部长度加上楼道长度才正好6.5米,所以陈大爷以此为据把楼道独占了。

调解过程

陈大爷的态度就是自己有合同,已拆楼道就是自己家的私有财产,而且建房前自己根本不知道楼上还有5层住户,所以自己不会妥协。而开发商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他们也说不清其中的道理,只是说房屋都已经正常交接完成,陈大爷肆意破坏属于其个人行为。物业则表示自己不是执法部门,只能安排利益各方见面协商,实在协商不成他们也没有办法。正是这种各方都无所事事的态度,让本单元3至7楼的居民有家难回。

陈大爷第一次砸掉楼梯之后,楼上业主曾联名将陈大爷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定楼梯间属于公共区域,陈大爷属于非法侵占公共空间,随后判决陈大爷尽快修复楼梯。法院判决后楼梯曾被短暂的修好,但是陈大爷不服气,再次将楼梯砸毁。没办法,楼上业主再次将陈大爷诉至法院,第二次楼上业主依然胜诉,但这一次楼梯至今未被修好。

律师说法

陈大爷霸占楼道,涉嫌什么罪行?

本次事件矛盾的起因是涉案小区楼梯过道的归属问题,陈大爷认为他有合同,根据开发商给他的承诺及补充协议,该过道属于他个人所有,于是采取了一系列所谓的维权的自救行为,但是很明显这是错误的。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楼道属于房屋的公共设施,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擅自占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否则就是侵犯相邻权的违法行为。

陈大爷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涉嫌什么罪行?

根据前文表述,小区的部分业主已经向法院起诉并且已经胜诉,那么在陈大爷拒不配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对其进行警示,督促其配合执行。如情节过于严重,也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大爷砸坏楼梯,涉嫌什么罪行?

如果陈大爷一意孤行,一再砸毁楼梯且不进行修复的话,还有可能涉嫌到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陈大爷能够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将楼梯等公共空间恢复原状。

开发商违约,陈大爷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观其全案,客观的说,陈大爷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在设计和建造之初明显是图一时方便而耍了小聪明,导致陈大爷在认识上产生了误区。但是毕竟他的手上有和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陈大爷可以在不违法、不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开发商,要求补偿。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 余雯律师

综合河北经济生活频道、齐鲁观社会频道、潇湘晨报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