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尘封的乡档129)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28)|中人身份:职业性的中人,每桩交易都要收取一定费用

随着古代经济活动的发展,中人对民间契约交易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订立契约时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可以说,中人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因为其在交易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

中人要确保交易的商品的真实性,降低交易风险

除了此前我们讲到过的中人凭借其面子大和说合技巧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外,中人还能确保交易的商品的真实性,降低交易风险。

虽然旧时民间交易处于熟人社会中,但不可避免也会有一些欺诈行为。如今在一些档案馆中留存的古代司法文书中,就有不少涉及到民间土地交易纠纷的案子。

之所以会出现纠纷,在于交易前卖方有意隐瞒了一些事情。作为中人,尤其是作为以说合为主并收取费用的职业中介人,细致、客观地全面了解、掌握商品的各个细节,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职业中介人因为要靠撮合交易为生,其本身必须要有一定的信誉度,如果因为他撮合的交易出现纠纷,其信誉度必然要大打折扣。在熟人社会中,一旦声誉受损,那将是致命的打击,因为今后不会再有人相信他了。

所以,职业中介人必须要确保卖方的商品真实可靠,没有虚假成分。在契约签订中,也要严格检查契约内容,一方面是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买卖双方或一方作弊,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中人的另一项重要功能是调解纠纷

我们在“尘封的乡档(120)”解释中人的含义时,说到中人的功能还有一项是调解,也就是在交易出现纠纷时,中人要站出来协调双方的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契约签订后,其权益随即发生了改变,由此会带来很多后续问题,如所买土地、山林、田地上还会有后续的收益或债务问题,虽然签订契约时会详细说明这些情况的解决办法,但有时也会出现赖账或其他违约行为,这就要求中人出面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契约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在田产交易中,很多当事人为了逃税,常常不去官府过户、不办理官府的红契,只是私下签订白契。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敢轻易到官府去告状,因为到官府打官司,就意味着不但要补交偷漏的契税,还要受到没收田产和杖责的惩罚。当事人为免于官府的责罚,纠纷的解决几乎全部依赖中人。

道光23年(1843),巴县人何定阳向李国禄兄弟租佃土地耕种,交了押佃银60两。第二年,何定阳退佃,向李国禄兄弟讨还押佃银。

但是,李氏兄弟因为负债太多,没有银子退还给何定阳。这时,当时的中人任昆山就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李氏兄弟卖掉田宅,退还了何定阳的押佃银。此事得到圆满解决,中人任昆山的调解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打官司中,中人调解后可以“庭外和解”

在“尘封的乡档(79)”中,我们说到苏邦珍、苏邦奇兄弟因为苏邦珍的水田经常被苏邦奇的堰塘淹没,两兄弟发生矛盾,影响亲情关系。

在族人的劝说和调解下,苏邦珍把水田卖给了苏邦奇。这里的族人就充当了中人的角色,履行了调解的功能。

因为在交易后经常发生这种纠纷,所以,后来的一些契约,就详细规定了过水的问题。这也可以说是中人在实际操作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教训,对完善契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尘封的乡档(110)”中,我们说到苏邦珍、苏邦奇兄弟“被迫”买陈家的阴地一事。

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尘封的乡档129)(1)

嘉庆20年(1815)五月初三日,苏邦珍、苏邦奇兄弟“被迫”买阴地的契约中,如实写了中人从中调解的事情。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1

嘉庆12年(1807)冬月十六日,陈胡氏与4个儿子把田地房产卖给苏氏兄弟的父亲苏定贵,但陈家保留了两穴窖地(预留下来的阴地)没卖,规定“不得估卖(强行买卖之意)与苏姓”。

13年后,陈家找到中人,想把那两穴窖地卖给苏家。苏定贵此时已经去世,苏氏兄弟不愿买,两家人闹得不愉快,告到县衙打官司。

这时,中人发挥调解功能,跑来劝说苏氏兄弟。最终,苏氏兄弟以80两银子买下了这两穴窖地,这个官司也就“庭外和解”了。

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中人的调解,民间的这类纠纷将会更多。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30)”。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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