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嘱四种方式(遗嘱有效有多严格)
遗嘱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乎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权益。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会被认定无效。本文针对七种遗嘱的形式生效要件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本文会附《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为五种,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为七种,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民法典》实施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效力规定”)第23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民法典》1142条第3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不再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因此,遗嘱的日期至关重要。遗嘱的日期,要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无论缺失哪一项,都会因日期不全而导致遗嘱无效。以下为七种遗嘱在签名和记录名字、注明“年、月、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除口头遗嘱外,签名和记录名字、注明日期(年、月、日)是有效遗嘱的重要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自书遗嘱的形式上,要注意的:第一,年、月、日如果没有明确是农历的,则推定书写的是公历。第二,自书遗嘱有多页的,从遗嘱的形式上来说,既可以在每页上都签上遗嘱人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1]。笔者认为,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是每页签名和注明日期为好。
2、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继承法》第17条第3款)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表述,相较于《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发生了变化。《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员无需再签署日期,签名即可。《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里还有个情况,就是代书遗嘱不止一页,那么需要每一页都签名和日期的吗?答案是肯定的,每一页都要签名和注明日期,若其中一页没有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则该页代书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也是要求每一页签名、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
《民法典》第1136条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效力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的规定,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与代书遗嘱一样,每一页要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若其中一页没有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则该页打印遗嘱无效。
4、录音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继承法》第17条第4款)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了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民法典》第1137条在《继承法》规定录音遗嘱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人、见证人要在录音中记录本人的姓名,还要记录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在进行见证时,需要各自说出自己的名字,各自说出录音的时间,若有人没有说出名字或没有说出日期,致使有效见证人少于2人的,即使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在其他载体或者另行出具书面材料等说明录音的过程的,也应当认定该录音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应在录音过程中说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说出日期,任何事后的补救的行为,都无法将无效的录音遗嘱转变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5、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
《民法典》第1137条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有很大的相似性,却因记录有人像,比录音遗嘱更直观。因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之一是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肖像,因此,录像的画质应当清晰,若模糊到无法辨认录像中的人物,应认定录像遗嘱无效;若是该份遗嘱也不具备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无效。
关于录像遗嘱的日期,《民法典》第1137条后半句的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毫无疑问,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说出年、月、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条表述的是“记录”,那么,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的现场布置了挂历、体现具体日期的挂钟等,仅有遗嘱人或者1名见证人(有效)说出与挂历等一致的日期,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录像遗嘱已“记录”了年、月、日?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遗嘱中分别说出时间的,应认定该份录像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继承法》第17条第1款)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根据2000年《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第5项:“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第17条第1款第4项:“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第2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对所要公证的遗嘱,需要有日期、签名。
如果要公证的遗嘱符合代书、打印遗嘱等形式,也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以防公证遗嘱被撤销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不符合代书、打印遗嘱等的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最大可能的保护遗嘱人的权益。
7、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继承法》第17条第5款)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本条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即日期不是口头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
二、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遗嘱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均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当见证人有两名以上的,只要最后认定有效的见证人至少为两名时即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1140条(《继承法》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民法典》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这个规定的适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时候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笔者使用的方言是闽南语,老一辈大多使用的是闽南语,而且听不懂、也不会普通话,当这类仅说方言的遗嘱人立遗嘱时,一定要懂方言(闽南语)的人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不懂方言(闽南语)就不能作为见证人。再比如,代书、打印遗嘱的,一定要识字的人才能作为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的,聋人就不能作为见证人。
三、实务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一)见证人身份的确认
针对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可以让见证人提供身份证原件,让见证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该份材料作为遗嘱的附件。
应明确告诉见证人,见证人签名、口述名字时,记录的是身份证上的名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让见证人记录、口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从而更好的确定见证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性。
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平时有其他的称呼、或者曾用名的,应当在录音的开头处明确这个情况,如口述“我是XXX,大家平时都叫我老三”,以防录音遗嘱的听者误解多个称呼就是有多名见证人,而是能明确知晓多个称呼也仅代表其中1名见证人。
(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的建议
1、自书遗嘱
本人书写全部的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多页的,建议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有涂改、增删等,在涂改、增删的部分,仍需签名、注明年、月、日。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甚至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
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该份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多页的,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必须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录音遗嘱、录像遗嘱
录音遗嘱的,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每一见证人在录音中,依次口述本人的姓名,还要依次口述年、月、日,需要各自说出自己的名字。
录像遗嘱的,除要做到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外,录像的画质应当清晰,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说出年、月、日。录像要一气呵成,不能中断,若中断,应当重新录制,避免不必要争议。
【参考资料】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P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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