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领域的认识误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路径与探索)
吴宗宪
■提炼犯罪心理学概念等方面的努力,可以增强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有利于提升犯罪心理学的学术水平,也为这门学科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可以说,确定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体系并给每个概念下比较准确的定义,是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中需要长期努力的方面。
拙著《犯罪心理学总论》和《犯罪心理学分论》2018年底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后,获得了读者广泛认可。这套书是我30多年来不断学习、思考和积累的结果。写作过程中,我思考了一些犯罪心理学研究相关问题,将它们整理出来供参考。
重视国际同行研究成果
认真借鉴国际同行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第一,犯罪心理在国际社会中有共同性。尽管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其他方面的差异,但是,不可否认,同为人类,国际社会中犯罪人及其犯罪的心理方面,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在分析国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时,能够了解他们的犯罪动机等心理成分,我们的理解与国外犯罪心理学家们的论述往往相似。犯罪心理的国际共同性,是借鉴国际同行研究成果的重要基础。第二,对犯罪心理的论述有相似之处。无论是过去,还是在当代,不同国家的人们对于犯罪心理的论述往往有相似之处。我长期研究西方犯罪学史,也关注我国犯罪心理学思想的历史,我发现,在早期对于犯罪心理的朴素看法中,我国和西方古代的思想家们往往有十分相近的论述。在现代的研究中,这种相似性更多。第三,犯罪心理学是在国外产生的学科。尽管犯罪心理学思想有很长的历史,但是,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并不太长。可以说,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的著作《犯罪心理学》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该书出版的时间——1897年,视为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之年。自此之后,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研究者们,对于犯罪心理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国内研究相对较少。对于这些研究成果,我将其中可以借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再次研究,以便开阔大家的视野,丰富这门学科的内容。
避免过度使用特定概念
犯罪心理学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概念体系,其中的很多概念得到广泛认可,成为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石。不过,有一些概念似乎并不是这样,它们的科学性有待继续检验。因此,对于一些科学性还未证明、认可度还有限的概念,不宜过度使用。例如,“犯罪心理学结构”就是这样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在1982年内部印刷使用的新中国第一部大学教材《犯罪心理学》中提出的,当时犯罪心理学研究者中对这个概念就有不同看法。然而,赞同使用这个概念的研究者们不断充实这个概念的内容,抬高这个概念的地位,将这个概念的使用发挥到极致,几乎达到了认为任何犯罪人都有犯罪心理结构的地步。这就属于对一个科学性有待检验的概念的过度使用。不过到后来,已经很少有人使用这个概念。
避免自构一套概念体系
在研究和书写犯罪心理学书籍时,能否自己构建一套概念体系,来阐述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我的回答是不能。这不仅是个学术研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术常识问题。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发展,科学研究不断深化,除了自然科学中一些特殊领域之外,在社会科学中,恐怕很少存在前人没有涉足、需要我们从零开始构建学科概念的研究领域。犯罪心理学同样如此。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外研究者都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中包括逐渐形成的一套概念体系,因此,我们不能无视这些概念的存在,也没有必要从零开始新构建一套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体系,实际上也缺乏真正有能力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难以融入现有知识体系的概念,既难得出准确的认识,也难作出恰当的评价;而且,这样的概念体系本身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经不起仔细推敲。基于这些考虑,我自己在研究中注意了几个方面。首先,努力挖掘现有概念。在我感到对于某种犯罪心理现象缺乏准确的概念可用时,不是自造概念,而是努力从现有的文献中挖掘那些经过改造后可以使用的概念,通过下定义的方式,对其赋予新的含义,然后用来表达我的研究结果。例如,我发展了“犯因性因素”“反社会性”“犯罪性”等概念,经过改造后使用它们。其次,不引用自造的概念。避免引用一些书籍中作者自己新造但是又缺乏说服力的概念,这样的概念与现有的知识体系不兼容,实际上也很难引用。
努力淡化社会学的倾向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社会学化,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这些年来出版的很多犯罪心理学书籍中都有这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论述中较多运用社会学的概念和原理分析犯罪问题。又如,在分析犯罪问题时,重视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宏观方面的论述等。但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犯罪学或者犯罪社会学,以往在论述和研究中存在的社会学化现象,冲淡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色。因此,我在研究中尽力淡化社会学特征,例如,尽力控制对社会学宏观概念的使用;虽然引用相关统计数据,但是更加重视阐述心理学原理。研究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的书籍,我发现对于侧重研究表层的客观现象的统计学方法,在其他心理学分支中的应用也是有限的。例如,在教育心理学等学科中,重视统计学方法在研究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个体或者群体在采取某些措施前后的变化等方面的应用,但是,并不重视大样本的调查,不重视社会人群中具有某种现象的人究竟占多大百分数。这类属于流行学研究范畴的方法,在一些与医学关系密切的心理学分支学科中采用得较多,例如,在精神病学或者变态心理学中,就很重视流行学的研究,一些调查涉及庞大的样本,我国研究者吕成荣等人进行的服刑罪犯精神障碍患病率调查,涉及样本达到3412人;英国精神病学家西纳·法泽尔等人研究监狱犯人中严重精神障碍的情况,涉及犯人2.3万名。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深度挖掘人们的表层犯罪行为背后的内在心理,而不是对可以看得见的表层客观现象进行大样本统计研究。犯罪心理学需要在深度挖掘犯罪心理方面大力发展和不断深化,应当减弱对于社会学统计研究方法的关注程度和研究结论的使用情况。我虽然也引用统计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但是,更重视那些深度挖掘犯罪人内在的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成果,力求揭示肉眼看不见的内在犯罪心理现象。
增强与心理学分支的联系
心理学有一个较为庞大的学科群,已经分化出不少分支学科,其中的一些分支学科与犯罪心理学关系较为密切。我在研究和写作犯罪心理学书时,不仅一般性地重视增强心理学特色,例如,大量使用心理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去研究与和阐述犯罪心理问题;又如,在涉及犯罪问题时,不仅论述其法律方面的内容和特点,更重视其心理学的意义,努力对犯罪问题进行心理学的解释。而且,努力促进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相关分支学科的融合。例如,在论述犯罪心理机制时,重视普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努力使用这个学科中的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又如,在论述群体型犯罪心理现象时,努力应用社会心理学的概念和原理。再如,在论述变态心理与犯罪时,注意应用变态心理学以及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概念和知识,等等。
注意提炼犯罪心理学概念
研究中,我发现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概念的表述存在不少问题,或者概念本身不固定,在不同部分的论述中,对于特定概念的表述有一定差异,或者对于特定概念缺乏严谨的、符合逻辑学要求的定义。根据逻辑学论述,常见的真实定义由四部分组成:第一,“被定义项”(种概念、小概念);第二,“定义联项”(是、就是);第三,“种差”(本质属性);第四,“属”(属概念、上位概念、大概念)。在犯罪心理学中,一个严谨的概念定义,也应当符合这个要求。然而,不少论著中的定义并不符合这个要求,其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不少概念的定义中没有“属”,不知道所定义的对象究竟属于什么。为此,我首先认真研究有关某种现象的不同概念,筛选出并采纳最佳的概念,然后,努力给每个概念下一个符合逻辑学要求的定义,以便对不同的概念能够有精准的标书。我在自己长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一批犯罪心理学概念,其中既有基本理论方面的概念,也有不同类型犯罪和犯罪人心理方面的概念。我希望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不仅增强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有利于提升犯罪心理学的学术水平,也为这门学科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可以说,确定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体系并给每个概念下比较准确的定义,是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中需要长期努力的方面。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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