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向右转弯不受红灯限制(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交通法规向右转弯不受红灯限制?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交通法规向右转弯不受红灯限制(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交通法规向右转弯不受红灯限制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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