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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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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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代巧珍律师
阅读提示:实践中,普遍存在职业经理人或公司员工接受指派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一旦涉诉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即被法院限制消费,对其工作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总结在办理大量解除限高令及失信名单案件中的实务经验,就如何解除限高令和失信名单,推出系列专题文章,希望能够帮助被限制消费人员尽快恢复自由。
裁判规则
高管接受公司安排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使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对债务不知情且已撤销委任,因公司涉诉在执行阶段被限制消费后,若未完成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法院不予解除对其签发的限高令。
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解除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高措施。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但若因资不抵债,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可再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机场集团公司高管,接受公司安委派挂名担任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天亚公司生产经营。
2010年10月,天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2年12月,公司结束委派,李某在管理上不再担任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变更工商登记。
2018年,天亚公司涉诉后被强制执行。2019年,北京三中院对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其后,李某向北京三中院申请解除限高令,被驳回。
李某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仍被驳回。
(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某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2019)京执复222号])
要点分析
实务中普遍存在高管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后因公司涉诉被法院限制消费的案例,在总结相关案件法律服务的基础之上,两高律所惟识律师团队代律师将此类案件的分析要点总结如下:
1. 法院是否应依法解除李某的限高令?
最高法院出台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明确了解除单位法定代表人限高令的几种情形,若申请彻底解除,应已在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此外,还应举证证明其本人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尽管涉案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李某仍然不符合解除限高令的法定前提条件。
2. 办理解除限高措施及失信名单案件中,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案件办理经验等主客观因素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权力。在审理案件时,除依照明确的法律法规,法官也经常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最后的判决。
解除限制令和失信名单案件也不例外,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自由裁量是否接触申请人的执行措施。在此过程中,高质量的申请书及证据清单至关重要,而律师与承办法官的持续高效沟通则起着决定性作用。
律师建议
在履职过程中,高管、职业经理人代持股权、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普遍存在,两高律所惟识律师团队代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中的常见的案例,提请相关读者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受单位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高管,在结束委任后应立即要求变更工商登记。
高管、职业经理人代持股权、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不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实际管理权、决策权,对企业经营状况不知情,但公司涉诉后,法定代表人、代持股东存在被限制消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风险。
尽管并无管理权,但名义股东、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仍应特别注意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在涉诉前,至迟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登记。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措施,但难度相对较大,应准备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提交至法院。
2. 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在解除限高法律程序中明确实控人及出资情况。
通常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组织双方谈话,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查明案件事实。此时,申请执行人可在审慎态度下与申请人沟通,判断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以便推进执行进展。
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为条件,与债务人(被执行人)进行谈判,达成执行和解,及早实现债权。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如何维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应按时申报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应当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权人,应特别注意清算工作是否合法、财产处置是否合理。清算组成员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4.企业应根据经营需要慎重选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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