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商标被侵权怎么立案(矿泉水被某化妆品跨类别商标侵权)
现在知识产权日趋被重视起来,很多企业家都知道擅自在同品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是近似的商标是会侵权的。
但其实不仅仅是相同品类的产品或是服务,如果是跨类别使用也有侵权的风险。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则关于化妆品和矿泉水之间的商标侵权案,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诉 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一审:(2020)沪73民初787号;二审:(2022)沪民终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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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士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成立之初的企业字号就是使用的“怡宝”二字,其后又通过注册或是购买的方式,获取了5个含有“cestbon”词汇的域名。
除此之外,还被发现其公开自称“怡宝集团”“怡宝公司”“怡宝人”,大量且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怡宝”“怡宝招聘”等标识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名片、展会等公开宣传或是活动中,线上线下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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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洁士宝公司所大量使用的“怡宝”“C'estbon”都是华润怡宝公司于2002年就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32类的第1789131号“怡寶”和第1794139号“C'ESTBON”。
华润怡宝主张洁士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而洁士宝公司辩称双方并非同类别,饮用水和化妆品行业存在显著区别,属于正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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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侵权案,主要的纠结点在于:
1、原告华润怡宝的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享有多类别保护;
2、“怡宝”商标同时被使用在饮用水和化妆品行业是否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3、被告洁士宝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4、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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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在市场上有较高的声誉度和知名度,已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且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认定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理应享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2、饮用水和化妆品均属于日常消费品,销售渠道、受众均有重合,且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在看到化妆品行业出现该商标很容易产生联想,误认为其与原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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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多次在各场合大量使用侵权标识,经营收入较高,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大,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被告的相关域名均明显存在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4、综合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侵权情节恶劣,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24万元,并注销涉案5个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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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我们通过搜索已经找不到对应域名,洁士宝公司的相关微信公众号也均已删空了内容。
洁士宝公司这多年的推广付诸东流,需要支付高额赔偿,声誉也降至谷底,这些都是恶意侵权的代价。
温馨提醒各位企业人,商标使用需谨慎,合法合规方能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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