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要离职找什么原因(暑假打工的那些伤)
来了来了,
又到一年暑假时,
长达两个月的假期,
得好好利用起来,
别让它轻易溜走。
有的大学生去旅游,
有的回家看望父母,
还有的决定去实习或打工,
一则能增长见识、
感知社会、提升能力;
二来能“搞钱”增加收入,
赚些学费和生活费,
减轻家里财务负担。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设想虽好,
但不会都那么顺利。
几年前,
有媒体做了“暑假职场生存状况调查”,
结果显示,
假期打工的大学生,
最担忧的不是“工作累不累”
“薪酬高不高”,
而是担心自己被骗。
应该说,
随着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社会上大多数实习、打工的岗位是正规的,
不过也总有“老鼠屎”恶心人,
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
有一些“坑”,
一不留神就掉进去了。
根据公开报道,
有的企业和职介机构让学生交
办公费、置装费、保证金等五花八门的费用,
实习完了,找各种理由不退;
还有明明双方约定好报酬,
到了结账时翻脸不认
雇佣方不支付或者少支付
甚至玩消失;
有人以销售人员的名义,
招学生去工作,
其实是传销陷阱,
还逼学生如法炮制,拉亲朋入伙;
有的企业找各种理由扣罚工资,
比如要求暑期工在一定时间内,
以难以企及的标准完成,
没有完成就扣钱。
很多学生着急返校,
又苦于没有证据,
只好忍气吞声认倒霉。
暑假工,很不易,
大学生们起早贪黑,忍气吞声,
用稚嫩的肩膀扛起生活的责任,
挣的每一分都是辛苦钱。
但到头来,
劳动所得被“黑”,
还可能搭进去一笔钱。
一些大学生由于缺少自我保护意识,
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个别企业和不法分子,
将大学生视为“待宰的羔羊”,
想方设法榨取油水。
这种“毒招”,
不仅对这些大学生不公平,
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先要厘清一个误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这个规定,
大学生无权强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这不代表,
学生就可以被肆意“盘剥”。
只要双方是事实上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
就依然受到《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保护。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大学生要先树立防范意识,
通过正规渠道寻找暑假工,
别轻信网络上来路不明的招工广告;
对“先交费、后入职”的岗位,
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
面对“高收入”承诺,
更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虽然没有正式劳动合同,
但学生可以要求签订协议,
把重要的信息,
比如薪酬、岗位责任、工作时长等,
用白纸黑字的方式固定下来,
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如遇不公,
要向人社部门举报,
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诉讼解决问题,
“你越缩头,对方就会越嚣张”。
化解大学生重重“薪”事,
监管应该与学子们“薪”心相印。
有关部门要把暑期工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
经常通报典型案例,
假期前和学校一起做好提示工作;
针对那些对大学生打歪主意的企业和中介,
更要毫不手软,严厉处罚;
建立警示黑名单,
提醒学生不要上当受骗;
畅通暑期工维权的渠道,
支持和帮助暑假工依法维权;
同时,
有关部门也要提示企业用好暑期工,
作为企业的“新鲜血液”,
用好了可以为企业注入活力。
如果总在薪酬上“缺斤短两”,
在权益上“揩油占便宜”,
互联网发达的时代,
“差评”也是难逃的,
久而久之会让企业形象受损。
暑假打工是大学生迈向社会的第一步,
也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经历,
全社会应该共同呵护好
他们的这段特殊记忆,
不要让他们回想起来,
只剩下尔虞我诈,天雷滚滚。
“社会初体验”,
应该健康、美好才对。
你在暑假打过什么工?
遇到过哪些难忘的事?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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