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骑手撞人赔偿案例 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

疫情期间,饿了么、美团等骑手成为大家最重要的小伙伴之一。然而,今天,一则#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的新闻冲上热搜,引起大家广泛的关注。

众包骑手撞人赔偿案例 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1)

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系“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的送餐骑手,该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实际运营。

2016年8月1日2时36分,王某在送餐过程中行驶至崂山区路段时发生事故受伤,原告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就已经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过一次诉讼,2017年9月4日,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现还有大量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等项目未予赔偿处理,在诉前调解程序,经贵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故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再次诉至贵院。

王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2万元。

然而,饿了么拒绝承担损失。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是平台,不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平台注册时,已经同意接受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的所有内容,协议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配送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我方与配送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该协议的3.5条约定配送人员同意授权平台自商家处代为收取配送费用,该协议第五条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关系,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的5.11条约定,双方的关系为居间服务关系,因此我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原告的损失。

两大争议:一是未戴头盔

二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对于此事,王某和饿了么存在争议。

一是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法院审查认定如下:原告在被告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被告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被告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系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被告提交的《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为居间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是王某未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

据当地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时间:2016年8月1日2时36分。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

1、现场道路系沥青路面的城市道路,崂山路为东西走向,双方八条机动车车道,道路平直,视线良,夜间有路灯照明。

2、王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悬挂鲁BU××××号牌(系挪用)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村处时摩托车倒地。致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3、经调查访问,案发时现场无监控设施,没有找到案发全过程目击证人。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住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十一处损伤,住院治疗30天。

经查,原告曾就涉案事故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崂山法院作出(2017)鲁021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判令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5996.16元。

饿了么被判赔109万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90096元。

包括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630470元、误工费10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491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828.6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66826.6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060096元(1766826.65元×60%)。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30000元为宜。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对饿了么在法院上声称不符合雇佣关系表示不能理解,更多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时俱进,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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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这会给外卖平台增加不少用人成本。

众包骑手撞人赔偿案例 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4)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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