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没注明付款期限(收条不能随便写)

陈先生与蔡先生在2016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陈先生以总价37万元购买蔡先生的房子,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卖房合同没注明付款期限?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卖房合同没注明付款期限(收条不能随便写)

卖房合同没注明付款期限

陈先生与蔡先生在2016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陈先生以总价37万元购买蔡先生的房子。

在郭先生的见证下,陈先生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但是并没有由蔡先生直接接收,而是由郭先生代收。应郭先生的要求,蔡先生向陈先生出具了《收条》,写明蔡先生已经收到陈先生的5万元定金。

因为签合同时,蔡先生也没拿到房产证,所以跟陈先生约定在蔡先生拿到房产证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虽然房子没当即过户给陈先生,但是陈先生自2016年2月开始,至2020年5月,一直替蔡先生垫付房屋按揭款。3年多时间,陈先生替张先生垫付了购房按揭款共计31万多元。

陈先生替别人供了那么多年的房子,感觉不对劲。一查,发觉蔡先生背地里拿了房产证居然不告知陈先生,白嫖了陈先生的按揭款,无心过户。

于是陈先生把蔡先生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蔡先生以“没有实际收到陈先生5万元定金,并且陈先生迟延支付按揭款导致蔡先生银行征信受损”为由,拒接过户房屋、拒接向陈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蔡先生既然写了收条给陈先生,就是承认自己已经收到了5万元定金。而蔡先生认为陈先生迟延支付按揭款导致蔡先生银行征信受损,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么多年既不说要解除合同,又不要求陈先生承担责任。法院对此认为蔡先生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有句谚语叫:法律不保护沉睡者。既然蔡先生认为自己没收到定金,征信受损,就应该及时要求陈先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那么蔡先生起码是个消极的人,甚至可能是个恶意拖延时间,白嫖陈先生按揭款的人。

最后,法院判决陈先生向蔡先生补足余下3万多元的购房款后,蔡先生必须协助陈先生过户房屋。而且,蔡先生还需要向陈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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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买卖房屋时,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一旦拖延,即使再有理,也很容易变成违约的一方,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2、收条不能随便写,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实际收到钱,不要轻信中介等其他人的承诺。收条一旦写了出去,就可能落入别人设下的圈套。收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蔡先生既然承认收到了陈先生的钱,那郭先生拿了就只能找郭先生要去,而不能以没收到钱为由拒绝过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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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故事来源于真实生活,故事人物均隐去真实姓名。作者本人,专职律师,心里憋着很多办案过程中不吐不快的故事,分享出来,既可普法,又可防雷,何乐而不为。想了解更多深度思考的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诗译话廊”,里面有更多不一样的观点等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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