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广州明确住房租赁标准)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备案登记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接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办理。
《草案》明确了出租人的义务,包括对于集体出租房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15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视频监控、未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草案》规定将责令出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草案》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违反上诉两项规定,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将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出租供人居住,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现在流行的短租和民宿,《草案》规定,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旅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
公告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被列为2018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按计划安排拟于12月份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一审。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24时。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环资工委办公室。
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976
电子邮箱:rdhuanjing_hw@gz.gov.cn
【记者】余嘉敏
【校对】吴荆子
【作者】 余嘉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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