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环境法案例分析题(65世界环境日)
问:你知道吗?进入六月,除了“地球人都知道”的“六一国际儿童节”,还有一个超级重要的日子是什么?
答:我知道,这个重要的日子就是6月5日——世界环境日!我还知道,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行为,
希望通过下面这起典型案例
邀您一起学法懂法用法,
提高环保意识,
共同保护我们的美丽河山!
张某某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12月间,张某某多次收购货运车废机油滤芯,并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其租住的院子内将其拆解,张某某将从滤芯中残存约5公斤废机油倒入租住院内的渗井中,通过利用地下渗漏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机油。经辽宁筑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废水中检出石油类55mg/L。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危险特性T, I(毒性、易燃性)。
(张某某收集废机油滤清器的车辆)
(张某某倾倒机油的渗井)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案涉污染区域停止侵害,恢复生态,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环境污染事件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危害着公众的健康。为了加大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1年1月1日,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法院系统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工作正式启动。环境资源审判对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管辖。
本案中张某某为了收购废旧机油滤芯,拆解出卖废铁,将从滤芯中残存约5公斤废机油倒入租住院内的渗井中的行为,貌似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但是这种废机油所含成分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某通过利用地下渗漏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机油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此类案件中,除了涉案公司被处罚金、负责人被判刑和处罚金外,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检察机关还将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本案中,张某某被判决对案涉污染区域停止侵害,恢复生态,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营口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下一步,营口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用司法手段持续筑牢国家东北部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营口”、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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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品
文字|王宇明、袁 懿
制作|侯鑫阳
审核|赵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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