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著作(法史故事)
旧时公牍称“刀笔”,指书写工具。《后汉书》中云:“古者记事,书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笔。” 因“吏皆以刀笔自随也”,故“刀笔”逐渐指代官府中专门写案牍公文的吏员,便有“刀笔吏”之称。讼师继承了刀笔吏文笔犀利、用笔如刀的苛察老辣之传统,“或据律引例,深文周纳;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一语足于救人,亦足于杀人”,其笔锋如刃,世人以“刀笔”名之,故而后世的“刀笔”便专指讼词。
讼师因其深谙法律,熟悉行政司法流程,擅长当庭辩论,法律水准较高,故而成为古时替人撰写讼词、指点诉讼、陈词的专门职业人员。特别是讼师中多有“狡智”,其所作讼词堪称妙文。他们在撰写讼词时非常善于捕捉稍纵即逝的灵感,可谓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谋篇布局时注重案件整体,遣词造句时着眼于人情世故。“别出心裁,句斟字酌,以锐利之笔锋,一语入罪,或一字定论,或半字翻案,或一笔反复,是则神而明之,相机行事,不可形之于楮墨间矣。总言之,心机灵动者,随意可入人罪地,随意可脱己罪案。只在一二字间,初视之轻描淡削,无足为奇,细思之而有不足为外人道也。”其秘诀谓之“灵机四要”,此中所凝聚的法律智慧着实值得今人特别是司法者借鉴。
“一语灵机”
一语灵机的关键在“握笔时将全案关键,默识于心。炼为数语,再炼为一语,然后更推敲,数次以定之。则字字从凝练而生,欲生之,欲死之,端在我之笔矣,诚足以横扫千军。”
清代乾嘉年间,曾六如的“仿聊斋”文言短篇小说集《小豆棚》记载,湖州一个叫“疙瘩老娘”的女讼师,深谙官场文化、洞悉官员心理,且文笔犀利,是位远近闻名的刀笔吏。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凭她一纸数笔,就可力挽狂澜而结案。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后想改嫁,而公公却以“讲贞洁”为由阻之,强迫其守寡。无奈,儿媳向“疙瘩老娘”求助后,为其写了一张十六字的讼词:“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此讼词的潜台词是:家里两至亲均为单身,依当时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为死罪。在古时以德治国的理念下,一旦出现这种乱伦案件,不仅影响官员的政绩,而且官位难保。于是,这张讼词呈上后判官立即命令允许儿媳改嫁。此案中“疙瘩老娘”的胜诉秘诀就在于她洞悉官场政治文化“潜规则”以及判官的心理,善于从关系判官前途命运的高度去谋划讼词。同时,她只提供了一个“可能引发乱伦”的事实,但又无虚伪说教、无空洞口号,随意发挥。寥寥数语,简明扼要,潜移默化中给判官以警示,极大地满足了官老爷的虚荣心。
还有一次,江北地方连年欠收,米贩纷纷到江南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疙瘩老娘”给米贩写了一份二十个字的讼词呈上,次日知县便下令不得禁止粮食出境。此讼之所以如此之快胜诉,就在于“疙瘩老娘”写的这份令人拍案叫绝的讼词:“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 此讼词不仅在于是骈文,对仗工整,声律铿锵,说理透彻,还在于讼师给判官设置了一个高水平的“圈套”:如果判官判令“禁止大米出境”,那么判官就会犯下“国家统一的当下,还不如过去分裂时代那样善待老百姓”这样的罪名,在“文字狱”横行的古代,没有哪个判官有胆量敢去承担如此罪名。
“一字灵机”
“同一字也,或重如泰山,或轻如鸿毛,或毒如信石,或猛入豺虎,其要诀在深思静念,玩索得之。而不可以语授,或随口得之,或随念得之。”
据《清稗类钞·狱讼类》载:王振齐与李子仙两人素来交好。一日,两人拿刀摩挲玩赏。李因用力过猛,加上技艺不精,不慎砍到王之颈而死。王家人以李用刀杀人控于官府,李谋于讼师,讼师把状词中的“用”改为“甩”,官府遂判决李免死。盖用刀为有心故杀,甩刀为无心之杀。甩者,手不经意而得,以致伤人也。其情形类似于现代的过失伤人致死。古代诉状通过更改一字,可使人免却麻烦、脱去死罪,亦可使案情本末倒置,峰回路转, 柳暗花明。这个“甩”字如画龙点睛之笔,极尽汉语字词之精妙,人的生生死死系于“心机灵动”之间。
“一笔灵机”
“状词中偶有加一笔而生,减一笔而死者,是决诚不可以言传矣。机警者每于无意中得之,如画龙点睛然。”
《刀笔余话》载:苏州阳澄湖口浮起一尸体,地方保甲于是向官府报验,呈报单上写有“阳澄湖口发现浮尸”之语。住在湖口岸边的人家看到这样报单后非常不满,原因是他们怕官府追究下来会怀疑是他们所杀而多加调查,来来回回,多费周折。有一工于刀笔讼师在呈文内“口”字之中加一竖,则成“阳澄湖中发现浮尸”矣。湖中尸首,因不涉及湖口岸人家,众人大加赞赏。
《词讼余话》记:某人状告强盗的讼词中有一句写强盗“从大门而入”。后该强盗求一讼师笔下超生。讼师遂将“大门而入”改为“犬门而入”。最终,“邑令以宵小论,薄责了案”。
“一转灵机”
讼词原字不动,只是语序不同,含义却大相径庭。
《刀笔余话》记:有人被马足践伤者,控其主人,用“马驰伤人”四字,屡控不准。遂求教于某讼师,某曰:“马驰伤人者,罪在马不在人。君则可控马而不能控人。以我之见,只需倒置‘马驰’二字,改为‘驰马伤人’,则语意与前绝不相同,以罪在人而不在马,必能准也。”其人从之,果责被告“太不小心,应赔偿医药费结案。”
“马驰伤人”与“驰马伤人”虽然仅仅是语序的调整,但两者却大有讲究。马驰伤人,施事者是马,马对人的伤害,其罪在畜;而驰马伤人,施事者是驰马之人,是人对人的伤害,其罪在人。马驰伤人,马主虽然也有监管之责,但即或有罪,不能与驰马伤人相提并论。马驰伤人中的伤人,马主事前无法预料,因而是无意的;而驰马伤人中的伤人,主人事前是可以预料后果也应该预料的,因而或者是有意的,或者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讼师将“马驰伤人”改为“驰马伤人”,其目的就是要将诉讼的对象对准人,只有这样才可能让官府受理并获得赔偿。
某地乡绅的女儿将次出阁,不料被本地某恶棍强暴,且勒索金镯而逃走。女儿羞愧欲自尽,乡绅亦愤懑异样,抓获恶棍后送至官署,欲置之死境。但又不便明言逼奸情形,在筹写讼词时有“揭被勒镯”四字,可又担忧不能致恶棍于死境,不能决定,于是向一个李姓讼师讨教。讼师一笑,将“揭被勒镯”四字颠倒挨次,改为“勒镯揭被”,解释说:“揭被勒镯,目的在镯子,揭被不外是手眼而已,只触犯一项罪名;勒镯揭被,则是先劫取镯子,后实施强暴,共触犯两项罪名,必死无疑。”乡绅拜服,并按讼师的方案将状词递上官府,果真将恶棍处死。从语言结构来看,“揭被勒镯”很容易让人看成是偏正结构词组,“揭被”是用来修饰中心语“勒镯”的状语,表动作的状态、方式等含义,这显然与事主不忍明言逼奸情形,将奸污说成揭被有关。而“勒镯揭被”则是联合结构词组,让人一看便知道是说了两件事。从文中描述的案情看,“勒镯揭被”一语符合案件实情。这位讼师真可谓不着点墨,生杀一人,良可畏也。
讼师因其所处的社会背景是儒家思想的德礼之治,因此,他们的思想毫无疑问地带着儒家的烙印,我们自当采用扬弃的态度去辩证的分析和看待。可就在“状纸”这个方寸之地,一些古代讼师的法律智慧不容小觑。经过他们深思熟虑的那些讼词,不但使我们对讼师群体书写状文的技巧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且,从中展现了古代讼师在法文学、道德和法律普及教育方面的卓越成就。同时,对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灵机四要”中所反映的讼师们历练世事的法律智慧闪光点,对于当今法律人在制作裁判文书方面上的谋篇布局、叙事说理、据律引规、遣词造句亦不乏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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