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观点(对职务侵占罪做无罪辩护)
对职务侵占罪做无罪辩护,主要有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是证据无罪原则;第二,实体无罪原则。
证据无罪原则,要从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点:看事实和证据。
是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够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关键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那么这将是构成证据无罪。
其次,鉴定意见的程序违法,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有两名鉴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虽然有两个人,但是有一个人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话,那么这样的鉴定证据也是不可以被采用的。
第二点:实体无罪的规则。这个规则讲究:
第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发生款项为个人实际占有的效果。
第二,不符合“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为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它侵犯的对象或者是法益,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即行为人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是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
第三,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向不明。
第四,被告人不符合职务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第五,被告人请贷资产的行为,已经被追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第六,应当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如果不把这两个界限区分好,那么无罪当然就很难。
第七,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数额并没有能够达到数额较大。
那如果我们掌握了这样两个规则,来进行无罪辩护的话。那么正常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结果就可能是比较理想的。
我接触过一些当事人,他们被指控为职务犯罪,被指控为职务侵占。但是在司法鉴定的时候,确实出现了在鉴定的过程中,只有一个鉴定人员,甚至有两个鉴定人员,两个都不具有鉴定的资质。在这一点上,证据是不成立的。
当然,作为律师来说,一旦看到这一种鉴定的证据,我们一定要提出一个疑问,也就是要看看鉴定人员他究竟有没有资质。不要只看上面有他的名字,就认为这个已经有了司法鉴定,所以说不必要去查他身份,这是不可以的。事实上很多案件的突破,正是从司法鉴定上突破的。
再一点,虽然被告人做了有罪的供述,但是这里面可能存在一个刑讯逼供的这种情景。假如说我们能够找出刑讯逼供的证据的话,那么这个时候,这个证据它就必须得被排除。
再一点,关键证人。事实上很多的职务侵占罪,往往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关键证人,他的证人证言到底有没有真实性?我们不能够仅看他的一次证言。
事实上,这样的证人往往要被做多次的调查。他第一次说的话和第二次说的话,有时候往往是矛盾的。甚至他说出来的东西,和物证之间不能够形成一种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物证并不能够真正地证他的口供,在这个时候证据也是不足的。一旦达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8个字,那么无罪这一顶帽子,也就戴到了我们的头上,那顶沉重的罪犯的铁帽子就被拿掉了。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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