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场陷阱的新规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你喜欢职场剧,那一定有见过这种经典剧情:
高楼大厦里,西装革履的公司高管面对着失势的主角,言辞犀利,态度咄咄逼人;而主角往往巧舌如簧,绝地反击,辩的高管哑口无言;恼羞成怒的高管要求主角对公司的损失负责,而主角往往自信一笑,当即与高管立下一个几乎不会实现的赌约,“如果我完成了,你走!如果完不成,我走!”
之后的剧情大家肯定都知道,主角赢下了赌约,在公司的地位更进一步,高管即使不甘心也只能灰溜溜地离开公司。观众看得大快人心。
这种片段只是电视剧虚假的艺术渲染手法,但现实中这种“职场军令状”可是真实存在,更是让无数员工苦不堪言。
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先生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先生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先生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但刘先生主张《辞职申请书》虽然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查明是公司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在之前召开店长会议时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刘先生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本案中,此种“军令状”显而易见违法,因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先生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强制刘先生签订的,所以该《辞职申请书》无效是毋庸置疑的。
但重点在于,现实中总是有不是主角命,却有主角病的人。面对职工效仿电视剧,主动签订“不成功,便离职”的军令状,事后有反悔的,法律会怎样看待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是员工只是单纯的发誓“不成功,便离职”,并写下纸质说明的。因为这种“军令状”往往涉及员工的业绩问题,即使员工的工作成果没有达到向单位承诺的业绩,这种情况也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任何一种情形,公司不能单凭员工作出的这种承诺就单方面辞退员工。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员工的业绩差到不忍直视,甚至已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员工向上述案例的刘先生一样,签订的是《辞职申请书》的话,那就很麻烦了。
在法律层面上,这相当于公司收到了该员工的辞职申请书,主动权在公司手上。不管员工有没有完成自己的承诺,公司随时可以发难,主动取消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员工若想保住自己的职位或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话,只能想办法证明该申请书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
刘先生之所以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是因为有公司召开会议的记录和其他员工的作证。如果员工是私下里与公司签订辞职申请书的话,能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员工的这份辞职书不是自愿的呢?这非常的困难。一个人的签字和盖章,都是实实在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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