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运用(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约翰·罗尔斯(1921-2002)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他以提出一种新的正义理论而闻名于世,其成名作就是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这本著作的问世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轰动,掀起了研究罗尔斯及其正义问题的高潮。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运用(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1)

一、正义的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

什么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指出,正义的实质是一种社会合理地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的原则,他主要体现于社会的政治制度中,正因为这种正义是针对社会的基本结构而言的,因此社会结构的不同范围就有不同的正义。(即一种制度正义)罗尔斯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同于一般的正义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运用(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2)

1.它是为一个民主社会而构思出来的。他的原则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一旦我们将民主社会视为一种自由和平等公民之间的社会合作的公平体系,那么对它而言最适合的原则是什么?

2.作为公平的正义将社会的基本结构当做政治正义的主体,将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如何融为一个统一的合作体系当做政治正义的主题。

3.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它试图表达出一种具有重大意义的价值集合,而这些价值是特别应用于基本结构之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罗尔斯还从正义的基本含义以及正义与“善”和“正当”的关系上做了论述。他认为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是正当,因而正义原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等同于平等原则或正当原则,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是正当的一个子系统,或者说是应用于社会制度的正当,而“善”是某事物符合与已有的正当原则相一致的生活方式。所以“正当”优于“善”,是衡量善的标准。

二、社会正义原则产生的条件和途径

(一)社会正义原则产生的条件

1.这个社会的成员是自由和平等的、有理性的、正式的和完全合作的成员;

2.他们愿意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

3.已有的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a.每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b.每个人都相信即将建立的社会合作能满足这一正义观念;c.每个人都具有一种正义感,它能使他们理解和应用为公众承认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运用(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3)

(二)寻找社会正义原则的途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罗尔斯认为,寻找真正的正义原则必须借助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两个观念和假设。

“原初状态”的基本特征: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正义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定的,这可以保障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认为,只有在这种原始的平等中,即任何人无任何优势也对自己一无所知的平等中,他们才会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办法寻找共同合作的正义原则。不过,罗尔斯并不认为历史上曾经有过这一事实,他明确指出,原始状态只是一种代表设置或者为了公众澄清的目的而进行的思想试验。

三、正义的二原则

(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核心的部分是他所提出的著名的正义二原则:

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强调的是对社会的基本自由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简称为机会平等,它要求社会的各种机会对所有人开放,让他们平等地竞争,从而使那些有同等自然禀赋和同样愿意的人有同样的机会和成功前景;第二个简称为差别原则。即当某一差别的存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它就是可以容许的。

(二)在几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上,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因为第一个原则所解决的主要是宪政实质问题。在第二原则的两个小原则中,机会平等优于差别原则。

(三)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按照四个阶段的顺序来加以接受和应用的。

在第一阶段,当事人在无知之幕的后面接受了正义原则。

第二阶段是立宪大会阶段,人们按照正义原则制定宪法。这时对人们的限制会越来越少,他们对新鲜的掌握也会逐渐增多。

第三阶段是按照宪法所容许的和正义原则所要求和主奴的那样来制定法律的立法阶段。

第四阶段是应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法则为行政人员所运用,也普遍地为公民所遵守,而宪法和法律则由司法人员加以解释。#普法行动#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运用(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4)

四、正义的种类

罗尔斯将正义区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一)实质正义。它是涉及社会和个人怎样对待和处理有关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和态度,其中又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社会正义又有两个重点是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

1.政治正义(又叫宪政正义),是关乎宪法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正义,他认为宪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所有成员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的价值。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

2.分配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考虑的是制度安排的公平问题,它所要解决的只是社会中的基本自由的分配中的程序公平问题,不参与产品的具体分配或配给。

3.个人正义——职责及其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

所谓职责,是由正义制度对个人提出的正义要求,它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要求:它是出于自愿;其内容有制度或实践确定;它归之于特定的个人。

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这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即社会的制度是正义的但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不正义时)个人应如何对待的问题。如果某一法律制度,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我们就再没有服从它的义务,而且我们有一种责任来改变它。其方式就是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学点法律避避坑#

(二)形式正义——法治。它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中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所要求人们的规定严格地贯彻执行。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可行性原则;二是一致性原则;三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四是存在一些不证自明的公理。

(三)程序正义。即活动过程的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这种正义有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二是不完善的车奴正义;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

五、“万民法”或国际法的设想

第一,“万民法”不是指一种实际存在的法律,更不是指一种由世界政府实施的全人类通行的法律,而只是理解为各种法中共同的原则或精神。

第二,这些原则或精神是基于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即人人自由、平等、独立,人具有理性和道德性,因而能与其他人合作共处,组成良好秩序的社会。

第三,它是自由宪政的国家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扩大到国际社会的结果。

第四,它也像国内的宪法一样,是以“公共理性”或“重叠共识”为基础的,或者说它是理性的人民为组织一个良好的国家社会秩序,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确定的原则。

第五,罗尔斯认为万民法包括8个原则:一是各民族是自由且独立的,并且它们的自由独立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二是各民族是平等的,是达成它们自身的一致的各派别;三是各民族都有自卫权而无战争权;四是各民族负有互不干涉义务;五各民族必须遵守协议和约定;六是在战争中各民族必须遵守特别指明的战争行为的限制;七是各民族都要尊重人权;八是各民族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在不利条件的人民。

第六,万民法是自由的人民经过民主的程序,由其公共理性中产出的,其适用不限于自由的人民,也可以适用于非自由的人民。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运用(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5)

#在头条看世界#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