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各种印章怎么管理(你可能要失去自己的公司)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的各种印章怎么管理(你可能要失去自己的公司)(1)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公司印章,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或核销;

(二)公司印章由总经理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1、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2、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3、合同专用章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4、公司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时亦应按本办法执行。

5、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条规定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公司办公室上报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6、印章刻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公司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本办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单》,登记交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三)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印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专管人离职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五)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六)方可带出;非公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时,用印人还应填写本办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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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类公章的使用规定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的审批文件并按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审批同意意见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

2、凡有公司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 、邀请函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公司印章,但印章专管员仍应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填写《公司用印审批记录单》(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七)并留存复印件以完善相关档案,依据本条规定填写的单据无需审批人签字。

3、除本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外,凡加盖公司印章的存根类介绍信(开具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便函、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 、邀请函等文件,均须填写《公司用印审批记录单》并经相应管理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

4、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专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公司用印审批记录单》作为用印凭据档案由印章专管员留存。

(二)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办理本条第(一)项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三)公司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做出相关规定,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四)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专管员应每年度6月30前、12月31日前应将该期间填写的《用印登记簿》(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九)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单。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附公司印章管理的相关文件范本。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时效实施。

(三)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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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资质证书管理。

第三条:员工取得的资质证书必须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证书。

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四条:员工资质证书:本办法所称资质证书包含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包括各类特种作业证书、上岗证书、培训证书。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后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初级工(国家五级)、中级工(国家四级)、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劳动人事处需按本办法规定出借所管资质证书原件、负责对部分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工作。

第十条:职工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出借所管资质证书原件、负责员工的岗位资格证书取证及证书年审办理。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借用资质证书原件、开具员工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的证明。

第十二条: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的员工资质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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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证书原件管理

公司出资外派员工培训学习后所取得的资质证书,或员工个人取证后按公司相关规定报销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资质证书,原则上证书原件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本人领取证书后1个月内必须将原件及归档材料送交劳动人事处或职工学校备案。

(一)劳动人事处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原件;

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营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员工取得的其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公司非强制性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人事处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交还员工本人;

员工获取学历证书后,应携证书原件和学籍材料到劳动人事处备案,劳动人事处留取证书复印件和学籍材料归档。如员工不能提供参加学习的学籍材料,公司将不予承认学历。

(二)职工学校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证书原件;

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证书原件借用

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附件一)

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建立《证书原件借用台帐》,督促借用人如期归还所借证书。

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申请借用原因”中所表明的用途使用,未经劳动人事处同意不得另做他用,同时应妥善保管证书并按期归还。如所借用证书丢失,应由责任人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及丢失证书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证书领取规定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领取本人资质证书,应填写“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劳动人事处领导签字—领取本人证书。属于正常退休的员工,在“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上注明“正常退休”。

凡是交还此类员工的证书时,须在证书上注明该员工已与XXXXX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证书的,证书原件由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保存半年,但在此期间对于注册类、年审类证书不负责注册和年审;超过半年后本人仍未领取证书,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不再保存。

第十六条:证书注册和年审

劳动人事处负责对建造师注册,职工学校负责对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其它公司非强制取得的证书由本人自己注册或年审。

第十七条:公司对证书原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公司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奖励原则

凡公司出资、选派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后所取得的员工资质证书,公司不再给予奖励。

凡员工个人出资取得的公司所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取得证书的员工一次性奖励;

员工个人出资取得的各专业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员工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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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

2、《员工资质证书领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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