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大的崛起(华科大正名了)
8月31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华中科技大学章程修改部分还包括2014年修订的章程中,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华科大”。
此外,三校章程都增加了一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及“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师、科研人员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科研机构,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积极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科研创新活力。”
教育部批复及华中科技大学修正案核准稿如下——
附件
华中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增加序言,并将第二条注释内容移至序言:“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5月26日合并成立,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华中理工大学前身为1952年国家筹办、1953年10月开学的华中工学院。1988年1月,学校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2000年2月,原科技部科技干部管理学院并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前身为德中双方1907年在上海创办、埃里希·宝隆博士任首任校长的德文医学堂,1951年起迁至武汉,更名为中南同济医学院,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前身为1952年12月创建的中南建筑工程学校,1960年更名为武汉城市建设学院,1971年与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合并,1981年于东湖马鞍山麓新址重建。”
二、将第一条的“及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华科大,英文名称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HUST,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合并组建而成。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学校同济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国际医学中心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群英路66号。”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在医学的教育、医疗、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扎根中国大地,以建设研究型、综合性、开放式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探索科学与人文前沿问题、满足国家重大需求为己任,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依规自主招收国内外学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九、将第十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履行党章等规定的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障会议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设立相关行政机构,保证工作落实。”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监委驻华中科技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同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专任教授应占多数。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保证工作落实。”
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指导课堂教学改革;参与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在校长领导下,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与学位论文审查、质量监督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审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名单;
“(三)审定学校申请增列或撤销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包括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审查委员会、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委员会名单;
“(七)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二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制度。”
二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共青团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以引领凝聚、组织动员和联系服务青年为基本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根据《团章》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二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师、科研人员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科研机构,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积极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科研创新活力。”
二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二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修改为“基层党委”。
二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院(系)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基层党委全面负责院(系)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确定其职责。在校领导分管下,党政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独资的资产公司是学校的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三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依法依纪依规”修改为“依规依纪依法”。
三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关心指导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结合发展规划、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经济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四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负责对取得或者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会计监督、财务信息公开等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四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围绕国家、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依托优势和特色学科,构建科技创新链,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力行学研产合作,促进政府科学决策;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四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其中的“董事会”修改为“理事会”。
四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作为独立法人,其宗旨为: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学校依法依规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四十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学生,奖励教师,服务学校建设。”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校歌为《华中科技大学校歌》。”
此外,对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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