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出轨真相大结局(张大户推倒潘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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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名宋代、实则明代的《金瓶梅》里,被卖到达官贵人府上的潘金莲,居然安全地度过了自己的少女时代。她九岁就被卖到王招宣府上学弹唱,十五岁之后又转卖到张大户家继续学琵琶。虽然“自幼生得有些姿色”,但王招宣和张大户居然都忍住了,没有朝未成年的潘金莲下黑手。直到潘金莲“长成一十八岁”,出落得“脸衬桃花、眉弯新月”,年过六旬的张大户才按捺不住脱了裤子——似乎多少还有点人味。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迟至宋朝才有了眉目。此前几千年的历史上,不知有多少未成年少女被践踏蹂躏,无数苦楚恸哭却一声也不见闻。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诸色犯奸”条下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强奸幼女罪”,其法意跟现代法理并无多少差异:强暴十岁以下幼女,即使对方同意也按强奸论处,发配三千里外的恶劣环境;强奸未遂也要刺配五百里;如果造成幼女更严重伤害,就绞死。
取代宋人的蒙古人虽然更野蛮,但却继承了宋人的法律条文精神。《元典章·刑部·诸奸》列出的情形中,依据罪犯的身份和受害女童的地位差别、年龄大小给予相应惩处。轻者杖责,重者处死。
但可能因为古人早婚的关系,元人仍然将“幼女”的年龄标准上限定在十岁,“有强奸幼女者,谓十岁以下,虽和同强,拟合依例处死。”而受害者一旦超过十岁,罪犯的刑罚就轻许多。1273年,一名十一岁的女童赛赛遭性侵,罪犯被判“杖一百七下”。1297年,七十五岁的李百一用右手食指性侵九岁女童茂娘。判例认为,“虽是用手损坏潘茂娘九岁女身,难同强奸科罪”,最后仍然也只是“杖一百七下”了事。
而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中规定,“强奸者,绞”,跟杀人犯的差别就是能留个全尸。更加进步之处在于把幼女年龄提高了两岁,“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也就是说即便强奸犯声称是幼女同意甚至主动的,也免不了一死。
清代保护幼女的法律,比明代更详细更严厉,进一步对年龄进行了细分。《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条例”之一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奸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从历代的法律条文看出,至少从七百多年前的元代开始,强奸幼女就要掉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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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以死刑相待,总还是有不怕死的人要以身试法。1811年,安徽歙县就出了一件惊天大案。
据赵翼的《檐曝杂记》记载,歙县颜子街有个叫张良璧的老监生,年已七十有余须发皆白,但颜貌只有三四十岁上下。据说忽然一日有女童从他门缝里发现他在干坏事,回家告诉父母,事情才败露被告至官府。
据控方称,张良璧专爱诱拐四五岁女童,用药吹入其鼻孔即昏迷,然后“用银管探其阴,恣吸精髓”。受害女童醒来之后回家安然无恙,但几天或十几天后就死掉,而查不出死因——现在才知道是张良璧在使坏。
县尉把张的小妾先拘来招了供,但什么物证也没有。张良璧之后到案,“挺身长跪,抗论不挠,谓从古无此事,何得以莫须有之事诬陷人?”幸好破案还有刑讯逼供这一招。经过三天严刑拷打,又叫小妾出来对质,张良璧招认二十年来一共拐害幼女十七人,除四人无恙外其余全都死了。层层上报到嘉庆帝那里,最后把斩首换成了最残忍的凌迟处死。
只是此案疑点颇多,既无物证又加拷打,说是一件与张有矛盾的地方势力诬告、串通其小妾作伪证、最后屈打成招的冤案也有可能。张良璧比常人年轻的容颜,可能就是一张到老不变的娃娃脸而已。
案子或真或假,但对未成年少女采阴补阳这种事,却是千真万确的——有皇帝可以为证。据《明实录》,嘉靖二十六年(1547)二月,从畿内挑选十一至十四岁少女三百人入宫;三十一年(1552)十二月,又选三百人;三十四年(1555)九月,选民间女子十岁以下一百六十人……前后共计一千零八十名未成年少女。
这些幼女入宫,只因为梦想长生不老的嘉靖帝要用她们的初经作药引。至于采阴补阳具体怎么用,只有嘉靖自己清楚。据传为《金瓶梅》作者的王世贞,有一首《西城宫词》记述此事:
两角鸦青两箸红,灵犀一点未曾通。自缘身作延年药,憔悴春风雨露中。
普通百姓的爱女被普通人性侵,还有官府的《大明律》主持公道;而要是堂而皇之地被选入宫中,即便有性侵也不再是性侵、而是君王的雨露恩典了——整个大明都是他朱家的,要几个容貌姣好的小女孩算什么?看得上你家的幼女,那是你的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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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对幼女有初心,那么即便不当皇帝、即便不以身犯险,也还有一条光明大道随时敞开,那便是雏妓或家妓。只要有钱,幼女不在话下。
《大明律》只记强奸幼女论死,却没有限制雏妓的条文,比如明代小说《警世通言》中的京城名妓杜十娘,“自十三岁破瓜,今一十九岁,七年之内,不知历过了多少公子王孙。”而《金瓶梅》中劣迹斑斑的西门庆,在丽春院中“梳笼”(妓女首次接客)自己二房李娇儿的侄女李桂姐时,李桂姐差不多也就是杜十娘的年纪。
明代妓女十二三岁接客基本是惯例,但此风却在六百多年前的唐朝即风行一时。对雏妓的迷恋并不止不学无术的西门庆,唐朝那些才华横溢的天才诗人们,于此道乐此不疲的大有人在。比如花丛常客杜牧,他的《张好好诗》写雏妓张好好“君为豫章姝,十三才有余”,《赠别》写“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可见杜牧对十三这个年龄段少女的偏爱。
李白除了写《将进酒》之外,也写《对酒》这样的风月诗:
蒲萄酒,金叵罗,胡姬十五细马驮。
青黛画眉红锦靴,道字不正娇唱歌。
玳瑁筵中怀里醉,芙蓉帐底奈君何。
芙蓉帐中的十五岁异国少女,令诗仙李白乐在其中。或许因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无法苛求古人像现代人一样注重年龄界限,但白居易的做法委实有点过分:他从五十八岁开始仕途有起色、俸禄有增多,于是开始在家中大肆蓄养家妓。
家妓多是十二三岁买来教学弹唱,既可供自己泄欲,也提供给来家中的宾客如老友元稹这样的人——潘金莲本来身份便是家妓。但白居易却在《追欢偶作》中写道:
“十载春啼变莺舌,三嫌老丑换蛾眉。”
他买一批少女进门,玩了三年嫌老了丑了,就卖掉再换一批新的。他能同情“入时十六今六十”的上阳白发人,能为“老大嫁作商人妇”的琵琶女而流泪,能怜悯“心忧炭贱愿天寒”的卖炭翁,唯独对一群豆蔻年华的少女用后即弃。“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的小蛮就被卖掉了,樊素也差点被卖。喜时买来、厌即转手,白居易对幼女的作法,跟后来的西门庆完全一致。在他们的眼里,少女们都不算人,只是年老色衰即可变卖的骡马。
文明社会之前,下层人家出身的幼女也真如骡马。明清时商人以低价买来贫苦幼女,教以识字弹唱,稍长成即高价卖与富人作小妾。因为此风在江苏扬州最盛,所以又称为“扬州瘦马”——瘦字取其羸弱,马则是胯下之物。最终命好的幼女能顺利做妾,而命苦的瘦马都去了烟花柳巷。
如今虽然不再是白居易西门庆的年代,虽然已经没有了家妓瘦马,但鬼蜮人心对幼女的觊觎,并未随社会的进步而消减。文明社会流行轻刑主义,性侵幼女也不见得送命了,于是东南亚的雏妓、阿富汗的童婚、韩国的N号房……种种野蛮仍然层出不穷。用文明的法律去规范野蛮的人心,不过只是增加了受害幼女的数量。更正确的做法,倒可能是以更文明的方式对待自律者,而以更野蛮对待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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