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辞典)
联系 是指事物或现象之间,以及事物或现象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联系的形式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从联系的地位看,有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从联系的性质看,有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从联系的范围看,有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从联系的环节看,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如次等等。不同的联系在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具体事物或现象间的联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可变的。
普遍联系 指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的,绝对孤立的事物和现象是没有的。任何事物和现象不但同其周围其他事物和现象相互联系,而且每一事物和现象内部各部分之间也相互联系。这是客观事物和现象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任何事物和现象只有在一定的联系中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0页)自然界是普遍联系着的。从宏观世界的巨大星系到微观世界的基本粒子,从无机界到有机界无不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人类社会也是普遍联系着的。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以及家庭、民族、国家,或是级阶、阶层、政党、集团之间无不处在错综复杂的多层次的普遍联系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也是密切地联系着的。一方面,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并且依赖于自然界而存在;另一方面,人类在为自身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又不断地改造自然,形成“人化自然”。人的思维则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联系的反映,因而。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是这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上的部分或环节。
直接联系 同“间接联系”相对。指在时间、空间上相互邻近,在层次上彼此接近的,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就能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如事物与其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之间的联系就属于直接联系。此外,有些在时间、空间上不相邻近的事物,通过它们在更深层次上的共同规律性也可以直接联系起来。
间接联系 同“直接联系”相对。指在时间、空间上彼此分开,在层次上相互隔离,必须通过中间环节才能相互发生影响和作用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如上层建筑与生产力之间的联系就属于间接联系。
内部联系 同“外部联系”相对。指事物或现象之间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规律性的联系。对事物或现象的存在和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
外部联系 同“内部联系”相对。指事物或现象外在的、偶然的、非本质的联系。是事物或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发生外部联系的诸事物或现象之间有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作用。
本质联系 同“非本质联系”相对。是事物普遍联系的基本形式之一。指事物内部矛盾的双方或事物之间比较稳定的、必然的、规律性的联系。是由事物的本质和特殊矛盾所规定,对事物的根本性质、发展的过程和趋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非本质联系 同“本质联系”相对。是事物或现象普遍联系的基本形式之一。指事物或现象之间外在的、不稳定的、偶然的联系。事物发展的具体过程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对事物的根本性质、发展的基本过程和趋势不起决定作用。
要素 构成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元素。也称之为子系统。系统同构成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系统由要素所组成,是要素的有机统一体。系统作为整体,它的性质和功能不是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也不能把整体的性质和功能归结为要素的性质和功能,要素功能的发挥不能脱离系统整体,而是有赖于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
结构 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其中包括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结合形式等。比如,分子中的各个原子有一定的空间排列方式;人体的各个器官有一定的分布、联系方式;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等等。结构是多种多样的,但结构作为诸要素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和联系,表现着系统的稳定性。合理的结构会促进系统的发展,不合理的结构则会延缓甚至阻碍系统的发展。系统的结构性要求我们优化结构,以实现系统整体的最佳功能。在科学研究和实践中,人们越来越重视结构概念所起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作用。
层次 系统和要素(子系统)之间的地位、等级的相互关系,是一个表示事物的结构或运动形式具有等级次序性的概念。系统的层次性指的是系统的层次结构及层次之间的关系。任何系统都是有层次的,其要素都是可分的、自成系统的。整个物质世界是由无数层次构成的无限的系统。不同层次的系统有共同的运动规律,也有各自特殊的运动规律。
系统 由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着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组成的统一整体。系统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大至宇宙太空,有太阳系、银河系、总星系等系统;小至微观世界,有由原子核和电子组成的原子系统,原于核又是核子所组成的系统,核子又是层子(夸克)所组成的系统。生物界无疑也是一个系统。高等动物是由各种各样细胞组成的复杂的系统。在生理机能上还可以分为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等等。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其中有生产系统、政法系统、文教系统等。由于系统概念的普遍性,现已成为一个具有哲学意义的概念。系统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哲学的层次上研究事物联系的系统性,把握系统的基本特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信息论 信息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信息论是研究信息的本质,并用数学方法来研究信息处理和信息传输规律,以及如何提高电子通信技术系统的传输效能(有效性),保证传输信息的完整(可靠性)的一门通讯理论。广义信息论则是运用信息的观点来研究一切问题的理论,即完全撇开研究对象的具体结构和运动形式,利用狭义信息论的观点和理论把研究对象抽象为一个信息的变换过程加以研究的理论。
信息论的创始人是美国数学家申农。1948年,他在贝尔系统技术杂志上发表了题为《通讯的数学理论》,标志着现代信息论的正式诞生。1949年他又发表了《在噪声中的通讯》,为现代信息论奠定了理论基础。五十年代以来,其他领域的科学家纷纷应用信息论来解决本学科面临的许多未能解决的间题,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例如,法国旅美的物理学家L・布里渊在1956年出版《科学与信息论》一书,力图把信息与具体物理过程联系起来,成功地建立了信息的物理模型,给出了广义增熵原理,并提出“信息的负熵原理”,丰富和发展了广义信息论的理论。目前,信息论的研究进展已经远远地超出了狭义信息论的范围,一门研究信息的产生、获取、变换、传输、存储、处理、显示、识别和利用的广义信息论正在形成。
系统论 是研究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领域的一切系统的一般模式、原则和规律的科学。它包括系统概念、一般系统论、系统理论分析、系统方法论和系统方法的应用等。它的任务就是要确定适合于一切系统的一般方法论的原则。
系统论把世界看成是系统或系统的集合。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任何系统都不是孤立的,都存在着系统的外部环境。系统是普遍存在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中都存在着无数系统。所以,系统论要求人们在研究事物时,要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即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着重从整体与要素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地硏究对象,从本质上说明其结构、功能和动态行为,以把握系统整体,达到最优的目标。
系统论是美籍奥地利理论生物学家路德维格・贝塔朗菲在批判生物学中生物机体机械论观点的过程中创立的。1937年,在美国芝加哥哲学讨论会上贝塔朗菲第一次提出了“一般系统论”的新思想,在此前后时期他还多次发表文章表达系统论思想,但都没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直到六十年代人们才真正认识系统论思想的重要性,世界各国纷纷成立专门研究机构深入研究系统论。1968年3月,贝塔朗菲出版《普通系统论的基础、发展和应用》一书,全面阐述了他的系统论思想。1972年他又发表《一般系统论的历史和现状》一文,试图对“一般系统论”重新下定义。1972年贝塔朗菲去世后,美国哲学家拉兹洛步其后尘继续研究,先后出版《系统、结构和经验》、《系统哲学引论》和《用系统论观点看世界》等著作,还总编了《系统论和系统哲学国际丛书》等等。系统论已被应用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取得显著效果。
控制论 控制论是研究一切系统的控制规律、理论和方法的科学。它撇开研究对象的物质和能量的具体形态,抽象出不同质的系统所具有的信息传输过程,探讨该信息传输过程的反馈调节、自组织、自适应等方面的共性,进行概括和总结,以形成适用于一切系统控制行为的理论体系。
控制论的创始人是美国数学家、电信工程师诺伯特・维纳。1943年,维纳和工程师毕格罗以及神经生物学家森勃吕特一起发表了著名论文《行为、目的和目的论》,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控制论的基本思想。1948年,维纳出版了《控制论,或关于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标志着这门科学的正式诞生。虽然控制论思想来源于机器和动物的类比,然而,随着控制论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控制论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1954年,我国科学家钱学森在美国运用控制论的思想和方法首创了工程控制论,把控制论推广到工程技术领域。接着神经控制论、生物控制论相继问世,到六十至七十年代又出现了经济控制论和社会控制论。目前,控制论还在向许多领域渗透,由于所处理的系统越来越广泛和复杂,控制论经过经典控制论和现代控制论阶段后,目前正进入到大系统理论阶段继续发展。
相互作用 指事物或现象之间、事物或现象内部诸矛盾之间既互相牵制又互相促进,既互相斗争又互相联结所结成的矛盾关系。相互作用在本质上是矛盾及矛盾诸方面的相互作用,是促进事物或现象运动、发展和变化的决定性因素。事物或现象之间及其内部诸矛盾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作用的因素是多种的,其中至少有一种因素对事物或现象的运动、发展和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我们认识事物或现象的根本性质和规律时所必须加以区别的。
派生 由第一性的、本源的东西产生第二性的、从属的东西。例如,唯物主义认为精神是物质派生的,而唯心主义则相反,认为物质是精神派生的。
中介 表示不同事物之间及同一事物内部不同要素之间互为联系和转化的凭借条件以及由此达彼的桥梁的哲学范畴。就不同事物来说,是相对于它们之间的直接联系而言,表示的是间接联系。一事物都与它周围事物直接联系,并通过它们而和空间上与之并存的其他事物间接地联系起来,这样与它直接联系的周围事物就是此事物和其它事物相联系的中介。另外,一事物是由它前在的事物发展而来,又向他物转化而去,这样此事物就成了时间上非并存的前在事物和他物之间相联系的中介。就同一事物来说,其内部对立的双方固有的属性是不能直接地显现,而只有在两方的相互作用中才表现出来,二者就互为中介,这样一切对立的双方,都经过中介相互过渡。列宁说:“一切都互为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的。”(《列宁全集》第38卷第103页)把握中介概念,可使我们更自觉地认识世界的普遍联系。
规律 亦称“法则”。事物发展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世界上的事物的千差万别,事物发展的规律也不相同,按其内容可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按作用范围可分为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人们不能创造或消灭规律,但能认识它,利用它来改造客观世界,并能通过控制条件的变化,限制某些规律对人类生活的破坏作用,造福于人类。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对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认识和利用,受到阶阶性的制约和影响。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通过对十分丰富的现象进行分析研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认识规律。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规律,并用于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唯心主义者否认规律的客观性,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者把规律偶象化,否认人在规律面前的作用,二者都是错误的。
法则 即“规律”。
客观规律 即“规律”。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于规律的理解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即以坚定地承认规律的客观性为前提的,恩格斯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4页)思维规律是客观规律在人脑中的反映,其形式是主观的,内容却是客观的。规律同物质一样,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是否喜欢它,它都存在着,都在起作用。人们不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物质,也不可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规律。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会成功,如果违反了客观规律,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必将一事无成,并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一般规律 亦称“普遍规律”。同特殊规律相对。指各种事物发展普遍共有的规律。例如,唯物辩证法揭示的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就是客观事物发展普遍共有的规律。一般规律同特殊规律的区分是相对的,特殊规律指某些事物发展所特有的规律,如各门具体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规律,由于客观事物的范围极其广泛,具有多层次性,在一定范围为一般规律,在另一范围为特殊规律,反之亦然。例如,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对整个客观世界来说,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特殊规律,但就人类社会的范围来说,则是一切社会所共有的一般规律。
普遍规律 即“一般规律”
特殊规律 同“一般规律”相对。指某些事物发展所特有的规律,只能在特定的领域中起作用。参见“一般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亦称“矛盾规律”、“矛盾法则”、“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世界上一切现象和过程,其内部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促成对立面的转化,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面的同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矛盾既是客观的、普遍的,又各有其特殊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看来,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然而矛盾的斗争则是不断的,不管在它们共居的时候,或者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侯,都有斗争的存在,尤其是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侯,斗争的表现更为显著,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和矛盾方面的主要的和非主要的区别;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否则就要犯错误。”(《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79页)对立统一规律不仅揭示了事物自己运动的内在根据,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过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矛盾分析法是人们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规律 见“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法则 见“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 亦称“对立统一”。指事物内部对立着的诸方面之间既互相反对、互相排斥,又互相依赖、互相联系的关系。矛盾是一切事物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并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在一定条件下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互相联结、互相依存的两个对立方面所构成的统一事物称为矛盾统一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所以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一词源于《韩非子·难一》
矛盾统一体 见“矛盾”。
矛盾的同一性 亦称“同性”、“统一性”。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体现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转化的一种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现实的、具体的,是包含着差异、对立的同一性。它一般具有两种情形:第一,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赖。矛盾着的每一方面,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矛盾的一方必须以另一方为媒,矛盾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第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其表现为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着的对立面彼此相通,包含着互相转化的趋势。对立面之间不仅相互依存,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各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矛盾的转化,条件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矛盾的双方就不能构成矛盾统一体,既不能共居也不能转化,所以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
同一性 见“矛盾的同一性”
统一性 见“矛盾的同一性”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