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被猫抓伤怎么办(我为群众办实事)
来源:东丽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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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恶犬伤人事件
动物园猛虎伤人事件
频繁发生
社会各界对此类现象的
关注度也逐渐增高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
诉讼比例也在逐步上涨
案件详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
共同在某公司工作
经公司安排
原告与被告一同住进
东丽区某小区员工宿舍
近日,原告在员工宿舍内被被告饲养的宠物猫抓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东丽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开放性伤口或粘膜被污染等。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本案中
双方系合住关系
共同使用客厅、厨房等空间
房屋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
被告赵某作为猫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原告陈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抱猫等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小,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同事关系,若是直接判决将不利于促进邻里和谐,故承办法官结合案情,从《民法典》相关条款安抚了原被告二人的情绪,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使双方明白了自己在此次诉讼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提出愿意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亦主动提出撤诉,至此,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民法典》系统强调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这就进一步敦促饲养宠物的公民一定要注意文明养宠、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宠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02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03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05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06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07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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