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安全事故什么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析)

一、刑法规定

2006年我国刑法进行了第六次修订,本罪是此次修订新增的罪名,现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表述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安全事故什么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析)(1)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公通字〔2017〕12号)第一条,对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谎报安全事故什么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析)(2)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何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015年12月14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四条对于本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规定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规

《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追诉标准》

(三)本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对于本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本罪的共犯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构成本罪共犯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谎报安全事故什么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析)(3)

四、指导案例

根据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第96号案件为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案例释明: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重点是要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了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者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展开事故抢救,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事故已经抢救完成,或者没有抢救时机(即危害结果不可能加重或扩大),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文图片来自unsplash网站,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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