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拐演练(防拐演习20分钟拐走一群)
前几天,在公安部组织的“团圆”行动认亲活动现场,多年前“寻子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夫妇与被拐走的儿子相认。
一周以来,孙海洋,孙卓,以及孙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养父母”,持续占据热搜。
全国各地在关注“孙海洋孙卓”个案的同时,也展开“如何更好的防范诱拐,如何更好打击拐卖犯罪”的全民讨论。
一些城市的幼儿园“先行一步”,对孩子进行“防诱拐”演习,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每一个家长关注。
壹、20分钟成功拐走一群孩子
在许多幼儿园开展的“防诱拐”演习中,镇江市的一所幼儿园“演习过程”的视频被放到了网上。
由学生家长,民警等参与扮演的“诱拐罪犯”,在20分钟里,成功拐走了一群小朋友。
“拐骗”术语多为“有糖”、“有玩具”、“找妈妈”等,不少孩子在犹豫中就稀里糊涂地被拐走了。
“诱拐犯”的花样翻新,小孩子几乎没有“不上当”的。
民警也提示所有学生家长,对小孩子“防诱拐”的教育,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醒”,在各地幼儿园也应该进入“常规课程”。
“防诱拐”演习,应该经常进行,“防诱拐的手段”,也要根据新曝光的案例,与时俱进!
我根据“演习视频”,和民警采访,总结了几条“防诱拐经验”,分享给大家。
第一条:是老生常谈的,家长要做好小孩子的看顾,不要让小孩子远离亲人身边。
第二条:平时以“益智游戏”的方法,让小孩子牢记父母一人的姓名和手机号,能记下小区信息更好。但同时要强调这些信息只可以在走失后告诉警察,不能轻易告诉陌生人,避免被陌生人“套取信息,伪装熟人”将孩子骗走。
第三条:警察建议平时尽量给孩子穿颜色鲜艳,便于报案后警察寻找。我建议在颜色鲜艳基础上,最好有“鲜明特征”,比如某些特殊卡通人物,或者特殊的图案与装饰,增强孩子的衣服在茫茫人海中被认出来的“辨识度”。
第四条:要给孩子灌输铁律,不可轻信任何陌生人的话,不得跟随陌生人离开,不得接受陌生人的玩具和零食,不得接受“陌生人帮助寻找”妈妈之类的。
第五条:教育孩子遇到“热心肠”的人愿意提供帮助,只要求对方“帮忙报警”,后续交给民警就好,但不可相信后来到场的“便衣警察”。
如今的小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也是一个家庭维系幸福的最重要纽带,因此对孩子的呵护除了吃饱喝暖,在“人身安全”方面,也必须做好“知识培训”。
我建议,全国各地的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都应该将“防诱拐演习”与“家长亲子活动”结合起来,既培训孩子,也警醒家长。
贰、寻亲成功后的“情与法”困境
本周持续刷屏的“孙海洋,孙卓认亲视频”,以及上半年刘德华寻子电影《失孤》的原型郭刚堂父子相认的视频,赚取了“共情网友”的大把眼泪。
这两次“认亲视频”,也有一些共同特征。
那就是“寻亲的父母”哭成泪人,激动地三蹦两跳,围观的亲人也是“哭成泪人”,抱作一团。
我们这些看视频的陌生人,也难免“被亲情感染,眼眶湿润”。
可是在两次“寻亲视频”中,总有一个人的情绪与所有人的“情感”格格不入。
那就是被找到的“失散儿子”本人。无论是郭刚堂的儿子,还是这次的“孙卓”,他们都是事件里“最冷静”的一个。
面对父亲的激动,流泪,“带有拖拽的拥抱”,他们的反应是极端的平静,尴尬的配合,“强行的礼貌”。
正因为我们围观视频的普通网民,多年来都在共情“寻子父亲”的不容易,因此会对孩子的“冷漠回应”产生责怪的情绪。
更何况,从过去报道的诸多“认亲”案例来看,被找到的孩子绝大多数都“原谅甚至感恩自己的养父母”。
绝大多数都“不同意对养父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要求“回到养父母身边”。
部分被找到的孩子“礼貌的表示多一对父母对自己关心和疼爱,自己很高兴。两对父母的爱,自己很感激”之类的。
但是绝大多数已成年或者接近成年的“失散孩子”,内心排斥寻亲导致的生活变动和“亲情疏离”。
在已经曝光的绝大多数“寻亲”案例中,子女都会要求“亲生父母”给“收买自己”的养父母,出具“谅解书”。
绝大多数家长,都“大度”并且“感恩”当年“买走自己孩子”的那对夫妻,多年来“对自己孩子的疼爱”。
这些“寻亲成功”的父母,他们的“谅解”,甚至感恩,是真心的么?
将心比心,任何一对被“诱拐子女”的受害父母,都认为“买孩子的”,就是“拐孩子的”帮凶。
如果按照“犯案主谋与工具”的常规认定来说,买孩子的甚至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主使”,实行诱拐手段的“只是工具与途径”,当然,这种类比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持。
但至少,这些年全民对“买卖同罪”的呼吁不断升高,“购买儿童”的“同案犯”,绝不可以与司法体系中提到的“养父母”等同起来。
通过买卖或者诱拐等非法途径建立的“收养关系”,并不在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之内,因此这类罪犯,不应该等同于“养父母”。
这次“孙卓认亲”之后,他关于“买他的夫妻”的几次表态,都引发舆论争议。
因为孙海洋的妻子,是近几年少见的,对“买自己儿子的收养夫妻”不谅解,追究到底的人。
也因为她的追究,那对夫妻现在还被警方“执行强制措施”。
可以说,孙海洋夫妻的坚持,是中国法治的一大步。
过去的寻子父母为什么不敢坚持?为什么谅解甚至感恩买走自己孩子的人?
因为担心撕破脸,担心和“失散多年的孩子”维系感情的纽带被打断。担心得罪孩子十几年的亲人,会鸡飞蛋打,反目成仇。
这一周以来,网络上也一直出现“共情孙卓”,“同情养父母”的声音。
孙卓作为一个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还没高考的他,突然人生逆转,“父母”非亲生还要坐牢。
这种颠覆性的“生活突变”,要他像普通理智局外人一样共情“亲生父母”,向十八年“自己以为的亲生父母”下狠手,让他们进监狱,这不合情理,强人所难。
因此网上对“孙卓”的批评与“指点”都应该烟消云散,孩子也是“受害者”,我们尊重他“养父母不被追究责任”的愿望,但不能按照他的愿望执行。
我国针对“收买儿童”的要入刑,“拐卖儿童”的要重罪的呼声已经很多年。
半年前,《失孤》原型郭刚堂找回儿子时,我写的文章,结尾是建议“人贩子死刑”的。
这不是情绪,不是口嗨,是为了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正经司法建议。
叁、“买卖同罪”为何道阻且长?
找到“失散子女”的父母,为什么绝大多数选择“原谅甚至感恩买孩子的人”?
除了前文提到的“担心破坏孩子的亲情和善意”,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也“追究不了什么责任”。
最终撕破脸打官司,换一个老死不相往来,对方还最终无罪。是现行法律将寻子父母和“受害孩子”推到风口浪尖。
根据以前的刑法,对收买儿童的一方,刑责非常轻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孩子”承认多年来没有被虐待,不阻碍妇女儿童的解救行为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被许多人解读为“购买孩子”一方,只要不直接参与“诱拐行动”,不虐待孩子,就可以获得“免罪金牌”。
购买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成本,直接低到0。
2015年,国家高层看到了全民对“严打拐卖行为的强烈呼吁”。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将以上条款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次呼吁多年的修改,将“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将原来的“一律无罪”,修改为针对不同案情,不同实际,可以有“从轻处罚”与“免于处罚”两种情况。
这里的“从轻处罚”和“免于处罚”如何界定呢?
不同的案情,司法机关可以酌情处理。而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取决于“孩子亲生父母”对“孩子购买者”是否“谅解”。
这也让孩子将“想亲生父母讨要养父母谅解书”作为双方亲情回归的“重要一部分”的原因。
我们国家地域辽阔,贫穷闭塞的乡村还有很多,因此司法的每一次改革,司法落地执行的“每一小步”,都非常艰难和谨慎。
历经多年,法律才将“买孩子的”,从“无罪”修改为“轻罪或者无罪”。
这离广大民意的“买卖同罪”还差距太远。
可是非常鲜明的道理,在珍稀动物保护领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已经成为全民共识。
对珍稀动物的捕猎和买卖,都是有罪的。对动物,尚且做到了“买卖同罪”,对“买孩子”的群体,真的要作为“等同养父母”来对待么?
当前的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三种量刑标准。
最基础的量刑,是五至十年,有八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从民间呼声来看,这个“情节特别严重”,几乎很难触及。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五至十年”的起刑标准太低。
因此当前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改革,我建议“拐卖者”的量刑标准必须提高,“十年以上是基础”。
以现阶段“购买者从轻或者无罪”的司法现状,一步实现“买卖同罪”的跨度太大,但至少“购买必须入刑”的底线要确立,刑期可以斟酌。
“购买儿童”的“无罪低代价”,催生了“旺盛的购买需求”,旺盛的购买需求,必然催生“铤而走险”的购买者。
因此“买孩者”绝不能冠以“养父母”之名。
“买孩者”必须入刑,这不是我的个人情绪,而是更多人的共识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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