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经营收益的约定(民法典解读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当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明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经营收益的约定?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经营收益的约定(民法典解读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当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明细)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经营收益的约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网友提问

甲小区是北京市东城区商住两用的小区,乙物业服务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小张于2021年6月购买了该小区A幢8单元401房间并入住至今。小张在入住期间,总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小张感觉自己一无所知。小张认为自己作为业主,有权利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那么小张是否有权利申请物业服务者提供小区的公共收益明细及使用情况?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张有权利申请物业服务者提供小区的公共收益明细及使用情况。

本案中,小张于2021年6月登记取得甲小区房屋所有权,是甲小区的业主,乙物业服务公司是甲小区的物业服务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因此小张有权利申请物业服务者提供小区的公共收益明细及使用情况。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其实质上利用了业主的财产进行经营收益,物业服务者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并非是小区内的业主,并不能占有使用公共收益,其作为物业服务人只是代替业主管理支配该部分收益,因此应公开透明的向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权利机关,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物业服务人作为物业合同的一方,理应对合同的相对方履行报告义务,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将收支情况同步给业主,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布告,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使小区的业主能及时获取到公共收益情况;

第二,可以采取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使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能随时随地被小区的业主获取;

第三,定期召开公示大会,向业主公示公共收支情况,使业主有充分的参与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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