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人工流产手术亲身经历(图说l人工流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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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术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
西医学名:堕胎
其他名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
所属科室:妇儿科 - 产科
主要形式:人工流产与药物流产
1史料记载
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医书《Eber莎草书》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堕胎记载。中国见于史书记载的堕胎行为从汉代就开始了,并且形成三种堕胎技术。唐宋以后,由于人口增长的压力,堕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普遍化倾向,导致堕胎的公开化和职业化。但由于传统重生育、反堕胎观念的存在,堕胎技术一直受到歧视,得不到完善,人们为此付出了长期的血的代价。
堕胎从古至今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汉代对此已有记载,《汉书》卷97《元后传》记,“西汉成帝时,皇后赵飞燕和妹妹赵合德‘姊弟专宠十余年,卒皆无子’,但她们为了固宠,又逼迫怀孕宫人堕胎‘掖庭中御幸生子者辄死,又饮药伤堕者无数’。
2堕胎形式
堕胎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演变,主要形式有: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与药物流产。
人工流产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 (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流产药物
90年代流产药物的引进和使用,无疑给意外受孕的女子带来了极大的福音。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片等抗早孕药物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不动手术就可使止孕的梦想变成现实,不能不让人欣喜。的确,与人工流产相比,药物流产避免了手术器械对生殖器官的损伤,而且痛苦小、副反应轻、后遗症少,服药者心理压力也不大,易于让人接受。有现代医学技术“保驾护航”,无烦无恼无忧愁,抗早孕药物还有一个名字叫“催经止孕药”,望文生义,从中也可以看出研制者的用心良苦——有过性生活史的女子,只要月经超过几天不来,就有怀孕的可能,这时趁它“立足未稳”,立即服药催促月经来潮,从而达到终止妊娠的目的。在药物的作用下,孕囊可以排出。
其他方法
另一个堕胎方法是盐水法(Saline method),就是盐毒法,是用在第四到第七个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吋半到四吋的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于是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和枯萎的婴儿。偶尔有些婴儿在这个手续中幸存,生下来就有严重的并发症,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婴儿的组织和器官 都因出血而破坏,动脉静脉破裂而在身上留下巨大的青肿。
用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发: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贺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因为前列腺素不是对未诞生的胎儿直接有毒,这样的堕胎方法结果比盐水法产生更多因打胎失败而出生的胎儿。打胎失败使医药工作人员十分麻烦,尤其是母亲:婴儿为生存奋斗,喘不过气来,到处抽动乱移。
还有一个办法,叫做子宫切除术(hysterotomy),用在六到八个月期间,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Caesarean section)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谋杀婴儿,不是为了救他。这个手术是把肚子切开,直入子宫,取出婴儿,不照顾他,让他死去,或者早在母亲体内先勒死他(婴儿是不能在子宫外被勒死的)。一旦婴儿是在子宫外,他不可以被杀死 ;否则医生就犯了谋杀罪。
3法律法规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药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导致的堕胎是一种轻罪。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
在中国台湾,定立《优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第九条中,明定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但同时《刑法》第二编第二十四章仍规定了“堕胎罪”,故此二法之间仍有争议。在中国香港,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条规定,若要合法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或孕妇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胁会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严重伤残,或孕妇年龄不足十六岁,或孕妇在此前三个月内曾向警方报警,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但据知有部份私立医院对有关规定有着非常弹性的执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怀孕的女士,可以得利。
2013年11月,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建议公立医院应对学生堕胎实行免费的观点引起社会的关注。
4主要危害
堕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可能导致月经失调,少数患者周期不规则,经期延长,较多的患者堕胎术后出现经量增多;
二、可能导致宫颈或宫腔粘连,宫颈粘连可致宫腔积血;
三、可能导致子宫腔内感染 ;
四、有可能导致日后习惯性流产,堕胎次数越多流产可能性越大;
五、有可能导致终生不孕;
六、子宫穿孔:妊娠周数愈大,危险机率愈高;流产次数愈多,穿孔机会也愈大。其它如子宫位置、形状异常或以前动过手术的子宫(如剖腹产或肌瘤切除)皆有较大的穿孔机会;
七、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在进行人工流产时,如果医师的手法太过粗鲁,就很有可能导致子宫颈或内膜受伤、发炎,就有可能产生术后的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并会引起月经异常,如无月经或月经量过少。严重者会在以后产生不育症的情况;
八、子宫颈受伤:在人流的过程,如果不小心,扩张宫颈口的速度太快,都有可能造成子宫颈的损伤,并造成以后怀孕较容易流产的情形,尤其是第一次怀孕或尚未生育过的妇女比较容易发生;
九、不完全流产:如果手术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儿组织残留于子宫内,可能影响子宫收缩而造成持续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况。最好再仔细做一次手术清除残余的组织。子宫的位置或形状不正常,一般比较容易造成此后遗症;
十、细菌感染: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术者本身未注意无菌过程,即可能造成子宫内感染,甚至继续往上传染侵犯输卵管及骨盆腔,严重时会造成以后容易宫外孕或不孕的后果。
心理影响
堕胎会让人产生罪咎感、自杀的冲动、退缩、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引发恶梦等心理障碍。.
5社会看法
终止在怀孕以后,出生以前的胎儿期的生命。这件事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造成的,尽管人为的堕胎是道德哲学讨论的问题。保守派或“亲生命派”认为,故意的堕胎是不允许的;而自由派或“亲选择派”把各种场合下的此类行为看成是可允许的行为。自由派的态度甚至可以扩展到每一种母亲希望堕胎的情况,他们也对堕胎做出了很多限制,例如胎儿的年龄等。中立一方对允许堕胎的情况做出了限制,但是争论的结果却并不偏向于中立。堕胎还涉及到了人的本性的问题,以及生命的开始;生命的权利,脆弱的“生命圣洁”的概念,处理有冲突的权利的方式,以及可能提出道德和法律政策并加以实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宗教方面
在部分国家认为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此时胚胎就是“人”,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一些欧洲国家禁止堕胎也就是根据这个道理。但是世界上还有很多宗教,对此过程有不同的解释。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灵魂入体是在第40天,佛教认为只要神识一投胎就算有生命了,而且没有神识投胎的话根本就不会怀孕。中国的儒家对生命问题谈论比较隐讳而且论述较少。
一般来说,基督教的传统十分强调对所有人类生命的尊重,对于无辜者(包括胎儿)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杀害。堕胎行为从未被视为一种善,也未被视为是一种道德上的中性行为。古代教会的教父们对堕胎行为都加以攻击;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约140-217)把堕胎视为性的不道德行为。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30)斥责以堕胎来隐瞒怀孕的事实的作法。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虽然主张延迟授灵说(delayed ensoulment),但却认为所有(包括未授灵之前的胎儿)的堕胎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也接受延迟授灵的说法,但却主张把授灵之后的胎儿堕掉时,才犯了杀人罪。宗教改革者,如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也曾提到胎儿具有灵魂;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更直接斥责堕胎行为是一种不可补偿的罪 (inexpiable crime)。十七世纪的圣公会和清教徒也将堕胎视为性之不道德行为。十八世纪以后,教会的立场产生了转变,认为胚胎自受孕之时,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潜力),因此必须得到尊重。此种立场一直是今天天主教的官方立场(参《天主教教理》(1996)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992)第2270~2275号,2322号;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1996)。
法律方面
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9世纪中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5]
人性方面
国家对堕胎还有一些限制。主要是对堕胎时间的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后期堕胎。这些限制不只是考虑孕妇的利益,而更主要的是考虑胎儿的生命权。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也有许多非婚孕妇乐意把孩子生下来,那里没有计划生育问题,出生登记也不是难事,人们也不把非婚怀孕生育看成大逆不道的事情。生孩子不必结婚,结婚也不必生孩子,所以有许多未婚妈妈和未婚父亲。而在中国,生养一个非婚性关系所带来的孩子,麻烦可就大了。[5]
6注意事项
堕胎前
1.堕胎前晚需要洗澡,换干净的内衣裤;
2.着装尽量宽松,便于穿脱;(自备卫生巾或卫生纸)
3.堕胎前一星期内应避免性生活;
4.如果是无痛堕胎手术,术前需要禁食和水六小时左右。
5.体温超过37.5℃时应改日手术。
6.手术时要与医生密切配合,不要过分紧张。
7.患者手术前需按医嘱服用宫颈软化药物。
8.如果患者在遇有下列情况时,暂时不适合作无痛人流手术。
A.先前患有性生殖器官炎症的患者(例如阴道炎、尿道炎、重度宫颈糜烂、盆腔炎等),在治疗后才可以进行手术。
B.还有因妊娠剧烈呕吐所引起的酸中毒但还没有治疗的患者。
饮食
适合吃的食物:蛋类、肉类、豆制品类等营养丰富,容易消化的食物。
不适合吃的食物:螃蟹、田螺、萝卜等活血、促进子宫收缩的食物。
检查
堕胎前检查意外怀孕者去医院后医生首先让做妇科检查,对于人流者来说,这些术前检查都是很必要的,女性朋友万不可图省钱省事有意回避检查。人流前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早孕试纸检测(HCG)
从妊娠的第7天开始,孕妇的尿液中就能测出一种特异性的激素-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简称HCG),通常在医院进行的尿妊娠试验检查的就是它。
2)B超
检查能否能看到胎囊,并判断胎囊的大小。
3)白带常规
了解阴道内是否有滴虫、霉菌存在,必要时还要进行衣原体、支原体、淋球菌检查。若存在以上微生物,容易引起上行性感染,影响胚胎发育,诱发流产。
4)炎症检查:
察看是否有炎症,如果发现炎症症状,需要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
5)血液检查:查看是否有传染性疾病。
6)心电、肝功等检查,以便手术过程中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只有以上检查结果全部出来,情况都符合手术条件,才可以进行无痛人流手术,这不光是医生对病人的负责,也是病人自己爱惜自己的一种态度。
堕胎后
禁止性生活:堕胎后一月内切忌同房。有的人堕胎后出血时间很长,有的人却很短,也有的人出血时有时无。无论哪种情况,在未行经之前都禁止性生活。因为堕胎时宫颈口处于松弛状态,阻止细菌进入宫腔的作用减弱。性生活时,男性包皮中潜藏的细菌及女性外阴、阴道、宫颈中的细菌可以乘机上行感染宫腔;同时,胚胎组织剥脱后血窦开放,易于被细菌感染。
注意休息:堕胎后应卧床休息2~3天,以后可下床活动,逐渐增加活动时间。在堕胎后半月内不要从事重体力劳动,避免接触冷水。堕胎后子宫需要一个月左右复原。
保持外阴清洁卫生:堕胎后子宫口还没有闭合,子宫内膜也有一个修复的过程,在这段时间内,要特别注意保持外阴部的清洁卫生,术后半月内不要盆浴,以免不洁水进入阴道,导致细菌侵袭,引起感染。
饮食注意,加强营养:首先要保证优质蛋白质、充足的维生素和无机盐的供给,尤其是应补充足够的铁质,以预防贫血的发生。食物选择既要讲究营养,又要容易消化吸收。可供给鲜鱼、嫩鸡、鸡蛋、动物肝、动物血、瘦肉、大豆制品、乳类、大枣、莲子、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吃或少吃油腻生冷食物,不宜食萝卜、山楂、苦瓜、橘子等有理气、活血、寒凉性食物。应多吃易于消化的食物,以加快身体的康复。
坚持避孕:堕胎后卵巢和子宫功能渐恢复,卵巢按期排卵。如果不坚持做好避孕,很快又会怀孕。有的妇女做堕胎的当月便又怀孕了,这对身体影响更大。因此,应选择可靠的避孕措施,堕胎只能作为避孕失败后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手术,切莫把堕胎当作避孕节育的措施,以保障妇女心身健康。
7专家观点
说起中学生、大学生流产问题,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认为,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他曾针对这种现象做过调研,他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中学生害怕被家长、老师等熟人发现,自己又手头不宽裕,往往去不起大医院,而是选择社会上一些营利性医院去做人工流产。有些还去没有资质的乡村小诊所,容易发生危险。一些同学甚至还自己买堕胎药自行堕胎。社会上不少不法医院为了招揽生意,夸大宣传所谓的“无痛流产”、“无害流产”,而真正地教学生们正确保护身体的公益广告却少之又少。
建议
学校设性教育课普及常识
“这些怀孕的孩子是值得大人去关心爱护的孩子,她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家长、社会、政府都应该伸出援手,去关心她们、爱护他们,帮助她们解决困难,帮助她们学会今后应该如何处理。”卫爱民说,希望借助北京晨报给家长、给社会、给政府捎几句话:家长遇到孩子犯错误,要多和她们谈心,而不是一味地埋怨批评;社会要给予孩子们更多的宽容度;政府则需要拿出更多的办法和政策去指导帮助孩子们。卫爱民建议,在每年放寒暑假之前,各类学校集中开设一次性教育课,教材可以由各区县先行编纂,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市进行统一的编纂。其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普及基本的避孕常识,保护好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学校安装销售避孕套箱,建议避孕套箱要安置在没有探头的地方,方便学生购买。
公立医院对学生减免费用
卫爱民还建议,在全市公立医院实行学生堕胎免费制度,或者只收不超过一百元的治疗费,起到一定的经济抑制作用,以避免怀孕学生因为没有足够的流产费用,而选择到收费相对便宜的私人医院就诊遭受二次伤害。
他还建议,对堕胎女生实行谈话制度,由医务人员对堕胎女生进行不少于一定时间的谈话,谈话内容具体明确,包括术后的护理、心理疏导、避孕常识、发育期心理健康常识等等。要充分保障堕胎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对于监护人的保密问题,则建议通过立法解决。此外,卫爱民建议,坚决禁止各种媒体刊发人工流产广告。相反,公立医院则采取适当方式在大众媒体上刊发公益呼吁,不得做类似无痛人流、不影响学习、工作等带有误导性宣传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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