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内容有哪些(我国是如何进行宪法监督的)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形式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第40年,这些年来,我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我国宪法监督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我国宪法监督内容有哪些(我国是如何进行宪法监督的)

我国宪法监督内容有哪些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形式。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第40年,这些年来,我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

宪法监督,是指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相关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制度。

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一般有三种模式:由普通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由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由专门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监督宪法的实施”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等权力,第67条则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因此,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此外,我国还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有两项重要的职权,一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二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这两项职权,实际上是起到了对宪法监督的辅助作用。

宪法监督的根本依据,是我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实施宪法监督的首要遵循。但是,由于宪法地位的特殊性,它不可能对所有宪法监督的事项作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为了提高宪法监督的质量,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宪法监督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具体进行。

宪法监督的对象是宪法的实施情况。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就此而言,包括全国人大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可能是宪法监督的对象。而且,受监督的行为自然包括了立法活动及其产生的法律法规等我们常说的抽象、规范性行为,以及针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等。此外,宪法也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宪法监督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实现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审查所有法律法规文件的合宪性。我国已经建立了特色鲜明、体系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批准或者通过之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请相关的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启动合宪性审查的重要途径,合宪性审查也是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加强宪法监督,对保证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宪法监督,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及时追究和纠正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维护宪法权威。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着力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质量取得了较大提高,但同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例如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等。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持续推进,立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复杂,对维护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对备案审查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备案审查制度指向的是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应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标准应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备案审查程序方面,由备案审查主体主动审查已经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发现违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主动联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提出撤销和纠正意见。此外,要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大对违宪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更加有力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加快落实宪法的解释程序机制。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容、含义和界限作出解释,对于保证和监督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加强宪法监督,就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科学的解释原则、方法,规范宪法解释主体的解释活动,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需要明确宪法解释提请的条件、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和受理以及宪法解释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具体规定,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职能,保证宪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宪法修改等优势互补,与法律解释等协调推进,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增强宪法实施的有效性。

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于宪法的实施,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同时,公民也有参与宪法监督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要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安排,创新宪法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使宪法深入人心。拓展公民有序参与宪法监督的途径,探索建立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宪法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民主监督作用,组织引导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宪法实施、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等涉及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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