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27只斑鸠(非法捕杀27只斑鸠)

来源:河南日报网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朱俊科 王润刚

疫情之下,禁止非法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愈加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3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通过“三远一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捕杀27只斑鸠,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捕杀27只斑鸠(非法捕杀27只斑鸠)(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做了陈述和辩解,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在最后陈述中,他表示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通过网络在线旁听了庭审后说:“很有必要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这个《决定》出台得非常及时,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我代表濮阳县农民对这次高质量开庭点赞。”

被告刘某某赔偿国家损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官表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本价值核算,该办法中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规定,斑鸠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只,300×27=81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借助媒体向社会呼吁:“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科普小贴士:

斑鸠:主要在平原山地、林区、农村出现,通常是小集群的活动,两只或者是多只,叫声单调低沉,警惕性很高。外观与家鸽大小基本相似,在濮阳地区俗称“野鸽子”、“咕咕虫”。斑鸠长相漂亮,体态优美,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对于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都有着许多的作用。在农村,人们可以根据斑鸠的习性来观察天气的好坏。让人遗憾的是,经常有人为了口舌之欲和牟利猎杀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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