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后果严重还是限高后果严重(公司失信老板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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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那么“失信”和“限高”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青小法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本期主笔
陈林昊
执行局法官助理
01
什么是“限高”措施?
对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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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四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02
什么是“失信”措施?
对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人民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划重点!
◆“限高”措施针对的是“想还而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措施针对的是“有钱而不还”或是有其他恶意行为的被执行人;
◆“限高”措施针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范畴,“失信”措施针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范畴;
◆ 被纳入“失信”措施的必会被采取“限高”措施,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也一定会被纳入“失信”措施。
◆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还可以对四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作出“限高”措施,但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3
“限高”与“失信”的期限
“限高”措施是无限期的,只有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限高”措施。
而“失信”措施则一般为两年期限,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04
“限高”、“失信”措施的启动与解除
启动
“限高”、“失信”均可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解除
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必须解除“限高”、“失信”措施;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经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也可解除“限高”、“失信”措施。
限高的临时解除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05
失信信息与限高措施的纠正申请与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若认为自己不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纠正。法院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06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采取“失信”、“限高”措施
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因此,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应采取“限高”措施。
07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失信的解除
法院应当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立即解除破产单位的“失信”措施,若法院未及时解除的,相关权利人可向法院以“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理由申请纠正。法院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
08
失信、限高信息的撤销与解除的区别
失信、限高的解除与撤销是不同的,解除后你的征信记录上仍然会记录相关信息,证明你曾经被采取过“限高”、“失信”措施,而撤销则会将相关记录全部清除。
附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己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但仍然是相关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可以联系法院解除“失信”、“限高”措施。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撰稿|陈林昊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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