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否全责(醉驾者担全责具有标本意义)

2019年4月20日凌晨,湖南邵阳北塔区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小车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醉酒驾车的司机刘某被撞身亡事故发生之后,刘某的父母将与刘某聚餐的陈某和刘某堂兄一同诉至法院,认为是这二人邀请刘某喝的酒日前,邵阳北塔区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邀请喝酒与刘某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1月13日《潇湘晨报》),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醉驾是否全责?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醉驾是否全责(醉驾者担全责具有标本意义)

醉驾是否全责

2019年4月20日凌晨,湖南邵阳北塔区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小车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醉酒驾车的司机刘某被撞身亡。事故发生之后,刘某的父母将与刘某聚餐的陈某和刘某堂兄一同诉至法院,认为是这二人邀请刘某喝的酒。日前,邵阳北塔区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邀请喝酒与刘某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1月13日《潇湘晨报》)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并未劝酒, 也未要刘某酒后驾车,而是提醒刘某不要酒后开车,刘某拥有驾驶证, 完全明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发生交通事故是其自身酒驾、超速且未系安全带造成的。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 刘某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恶果, 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邀请喝酒与酒后驾车是两个行为, 邀请喝酒不必然构成邀请人对被邀人侵权,原告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

看过很多类似酒驾、醉驾案例的报道,基本是判决同时聚餐的其他人全部或部分担责。笔者参与过一些工亡等案例的处理,很多案件处理强调人都死了,死者为大,不问过错,不问因果,要求他人或组织无条件担责的做法只能无语,只能是纵容类似恶行的前赴后继。男子醉酒驾车身亡,“醉驾者担全责”,这个判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具有重大的标本意义。

“醉驾者担全责”,强调了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凭啥担责?比如其他两人没有喝酒,没有劝酒,你一个人喝酒,凭啥要人家为你的喝酒行为担责?一些案例无过错责任的滥用,变相地纵容和鼓励了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这是很多“闹”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法院就得依法办事,死了不是理由,拿过错证据来,是谁的过错,就得谁担责,胡“闹”必担责,甚至要刑拘,哪还有这些“闹”什么事情呢?

“醉驾者担全责”强调了因果关系。所谓的公平原则,往往就是把因果关系抛之脑后,没有因果关系,非得要他人为死者担责,处理结果一点都不公平。邀请喝酒和醉驾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喝酒不开车,司机应当知道这一点。就算喝酒人不是司机,当时没有身亡,回家后身亡也不能强迫他人担责,他人不知道你能喝多少,何为清醒状态,他人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没有因果关系,岂能要求他人不公平担责?

作为司机,岂能忘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基本要求?“醉驾者担全责”,这个判决值得喝彩。“醉驾者担全责”,应该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司法指导原则,醉驾者家属要求别人担责,实行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出示合格有效的证据,一律判决败诉,其他不是司机的饮酒者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严格执行,才能营造文明聚餐的良好氛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