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糖仪的试纸不是一个批号可以吗(你的血糖试纸是)

根据2020年最新中国糖尿病流行病学数据显示,我国的糖尿病患者已有近1.3亿。血糖仪则是糖尿病患者日常监测血糖的重要仪器,血糖试纸,作为体外诊断的一个载体,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一张小小的血糖试纸,又可以作出多大的文章呢?

夏日的一天中午,某公司的网络销售人员小李和同事小王正忙着给网上销售的血糖试纸订单发货。这时,几位身穿制服的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走进发货库房,称接到消费者举报,该公司在网上销售的血糖试纸有问题,前来调查。小李赶紧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经理来公司,在等待黄经理的这段时间里,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已经开展了检查工作,他们在这家公司的发货仓库内发现了数量众多的有“问题”的某品牌血糖试纸。

黄经理赶到后,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产品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黄经理表示,这些产品是他通过微信联系的上家提供的货源,还没有来得及索要票据。此时的黄老板,正想着如何编造谎言号蒙混过关,浑然不知法律的制裁正在渐渐逼近……

数日后,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品牌血糖试纸在中国境内取得授权的销售代理商出具的一份《鉴定报告》,内容为:现场发现产品属非某品牌正品且未经合法授权。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立案调查。

公司内顿时炸开了锅,黄经理迅速将此事告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总,仓库里忙着收、发货的两位小姐姐也顿感情况不妙,辞职回家。两个老板在会议室你一言我一语,焦头烂额,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黄经理认为,这批货的产品质量并没有问题,可能是公司自己做的中文标签贴在这批货上,才引来了大麻烦,现在只有承认,就说只买了4万多块钱的货,这样处罚的金额并不大,但却不能公开公司其他地方还有货的情况。

于是,黄经理来到了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调查中,黄经理告诉执法人员,该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某品牌“血糖试纸”是自己从深圳的一家公司采购的,对方称这些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还提供了海关的报关单,自己一共购进了48000元的货回来销售。

随后,执法人员向黄经理出示了一份深圳市场监管局的协查复函以及从德邦物流西南公司总部调取的黄经理的物流详情。黄经理顿时慌了,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黄经理终于说出了实话。

原来,黄经理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从深圳市某公司共计6次购进了某品牌的血糖试纸7920盒,金额共计495600元,然后在网上销售的。因为进口的产品必须要贴中文标签才可以销售,于是黄经理就照着上海某公司销售的正品产品上的标签做了一批标签,贴了上去。这批试纸销售总金额为35万余元。

经调查,该公司通过深圳某公司采购的某品牌血糖试纸,在未经销售代理商的授权下,擅自在采购的产品上张贴销售代理商的相关信息,并在线上进行销售,不当利用了销售代理商的市场影响力,误导社会公众,引人误认为其销售产品与销售代理商存在特定联系,属故意实施了商业混淆行为。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对这家公司作出了没收各型的某品牌血糖试纸共计3328盒,处以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解读嘉宾

血糖仪的试纸不是一个批号可以吗(你的血糖试纸是)(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反不正当竞争处 副处长 王飞

血糖仪的试纸不是一个批号可以吗(你的血糖试纸是)(2)

一级主任科员 陈荣

真假难辨的血糖试纸00:0006:58

什么是“商业混淆”?

“混淆”本义是指迷惑,就是将一样东西误认为另一样东西。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上家经销商引入了国外某品牌的血糖试纸,而当事人并不具备该品牌血糖试纸的销售代理资格。目前,国内仅有上海某公司依法取得了该品牌血糖试纸在国内销售的代理权,并完成了备案。因此当事人将上海某公司关于该品牌血糖试纸的【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住所 代理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张贴于自己的产品上,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与销售代理商(上海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这就让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血糖试纸产品是上海某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属于商业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实施“混淆”的主体是经营者,一般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的提供者。

2、行为人实施了“混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行为人客观上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事实。

3、实施“混淆”行为的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故意、有意地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商业混淆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还有哪些销售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需要经营者注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类是本案介绍的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第二类是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三类是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类是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五类是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六类是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七类是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

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不管是在网上还是在实体店消费,都有可能遇到假的产品,所以当自己意识到自己买到假货怎么办呢?第一步可以先自我救济,凭借自己的购物票据和货物真伪的鉴别证明,找到商家进行申诉、协调,从而达到退货退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商家为了避免事情扩大影响自己的生意,在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范围内都会同意退款。

但对于一些拒不承认、拒绝退款的商家,大家就要保留好商品的相关证据,比如小票、产品实物,快递单这类有效证据。然后联系网购网站或商场进行投诉,通过第三方来协助调和。最后还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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