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立案标准(从幸福到万家看环境污染侵权的维权之路)
若是村里很多人莫名奇妙生病了,我们可能会想到的是,会不会村里的水、空气、食物方面出现问题?
但我们普通人又很难证明这些因素与发病之间的关联性,从而维权无门。
《幸福到万家》中,万书记为了村集体经济发展,引进保健品厂。但万传家、莫聪为控制生产成本,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完全投产,不顾村民健康偷排污水,导致下游的水尾村发生水体污染,引起小孩重金属中毒。
在何幸运的努力之下,水体污染的证据搜集到了。万书记最终也不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主动将证据交给法院,万传家因此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侵害的小孩也得到了赔偿。
环境侵权污染与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不同,我们常见的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比较容易辨别。
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直接表现出来,根据一般的认定规则,难以追究。并且,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者往往比较多,侵害程度不一。为此,国家法律法规也做了特殊规定,旨在更加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发生环境污染侵权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剧中,水尾村发生多例小孩患病后,大家都在怀疑水体被上游的保健品厂污染了,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实,除了诉讼的手段,还可以向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投诉,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另外,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侵权主体如何确定呢?
水尾村的小孩发生中毒事件,均发生在上有保健品厂投产之后,除了保健品厂之外也没有其他污染因素。污染源比较清晰。但在现实中的污染往往是多个致害行为共同造成的复合性污染。特别是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区,发现共同污染行为的例子并不鲜见。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诉讼中,如何举证呢?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环境侵权案件却难以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如在剧中,如果要求普通老百姓举证证明保健品厂的生产行为与小孩生病存在因果关系,无疑是强群众之所难。
环境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只要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且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由被侵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由被控侵权人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受害人只需提出污染行为已经发生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初步证据,即可以支持其请求,至于污染事实是否确定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则由被告负责举证。
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生态环境保护就是法定办案范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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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风信子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9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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