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中毒工伤认定(发生职业暴露未上报)

题记:

假如时光可以倒流,他还会不认真参加院感培训吗?他还会发生职业暴露后不主动上报吗?他还会忽视院感管理吗?假如时光真的可以倒流,我相信他一定会做到,做好,可惜没有假如,对他,已成定局,那仍不重视院感管理,仍不重视职责安全的其他医务人员,你们呢?


案件缘由:

吴某,40岁男性,是某医院康复科的主治医生。于2011年10月到医院工作,主要从事针灸推拿工作。2014年3月11日吴某到当地其他医院住院想手术治疗,在检查乙肝两对半时发现其乙肝两对半是阳性的,吴某怀疑其可信度,又去当地另外一家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还是阳性。执业医师变更注册,以及入职体检的时候,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都是阴性。自己配偶测验结果不但是阴性并具有抗体。自身作风正派并无任何不洁性生活史。因为自己所在的康复科的工作以针灸推拿为主,特别是针灸,在工作中如拔针、丢针的时候不小心就会发生用过的针扎到手的情况,吴某科室里几乎每个人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吴某本人性格比较急,又是科主任,所以发生次数最多。而乙肝通过三大传播途径传播:第一母婴传播;第二性生活传播;第三血液传播。吴某称其没有可能通过第一、二种情况,而自己在医院工作的三年内,基本上没有过输液,就是有也是在医院,因为吴某的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在医院,可能是就诊人血液的针扎到自己的手。

气体中毒工伤认定(发生职业暴露未上报)(1)


吴某的工作,经常与血液接触,医院有义务做好防护措施。据吴某说实际上医院的院感部门管理非常薄弱,基本上没有人去管理,而且,工作人员被挤在一个拥挤不堪的小房间里,各种管理非常混乱,吴某认为这样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而且合同中写: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吴某声称来医院工作三年,医院从来没有为其做过任何检查,现在仍在吴某之前任职科室的两位吴某也没用做过任何检查。如果不是吴某去其他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根本不知道自己患了乙肝。

2014年4月3日,吴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医院工作期间接触了患者血液而致被检查出乙肝小三阳。吴某向人社局提交了相关的的申报材料。审核上述材料后,人社局向职工发出《补齐材料告知书》。同时人社局依法向医院发出《关于吴某受伤害事故的调查通知书》。

医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关于吴某职业暴露情况说明》,称:“吴某所反映的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发生职业暴露不慎感染乙肝,我院院感工作人员未接到其报告。我院经常举行院感及职业暴露相关知识培训,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吴某本人也参加过培训考核。由于国家及市卫生局有文件规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含乙肝项目,因而我院未进行该项目检查。对吴某所反映的感染乙肝,我院不清楚其何时、何地所感染。”

吴某表示从未参加过任何医院组织的有关职业暴露相关知识培训,不过管理院感的人有时候会拿一些资料给吴某及其他工作人员签名,但是从来不让他们看看签的是什么东西,说只要照抄就行。有很多员工都是让别人抄写的,为的就只是为了完成院感人员交代的任务。培训签名表也是如此,院感考试卷也是如此。

“到底是哪一次受伤感染中而引起的?自己也无法说清楚,看过的病人无数,自己被针刺伤也有很多次,病人多有刻意隐瞒病史的情况,所以不可能知道他是否有乙肝。最有可能的一次大约在2013年左右,有一位病人住院后的第一天的下午三点钟左右,由于当时很忙,自己在给他拔针时不小心刺伤,当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因为自己也不是第一次被刺伤,消了一下毒就没有理会了。住院病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检查乙肝两对半,而病人的乙肝两对半检查出来的时候是阳性的,结果让自己科室的三个人大吃一惊,病人隐瞒病史,还有担心自己会被传染乙肝。事后因为很多事情,科室事情多就忘记了,自己只能回忆起这个事情的大概经过,至于具体日期就不知道了。事发过后自己经常无缘无故的腹泻,继而出现无缘无故的无力,身重,腹泻,因为当时怀疑是身体湿气重而引起,所以那段时间经常刮痧、拔罐,现在想起来应该是感染乙肝的初期症状。”

2014年5月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吴某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行为。吴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判决如下:

吴某主张其为工伤,但其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无法确认,亦没有相关的病历资料确认其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吴某提交的其他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仅能证实吴某患有某种疾病,并没有对吴某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记载;吴某提交的《说明》,该《说明》只是载明吴某所患疾病。因此,吴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违法或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吴某关于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并责令被告受理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附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诊断证明书(或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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