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江南西两辆电动车相撞(一路象北)

近日,家住云南西双版纳的十几头北迁亚洲象造访云南省玉溪市、红河州,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短短40天内,象群在元江县、石屏县共“肇事”412起,直接破坏农作物达842亩,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近680万元。

据悉,当地政府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防止象群北迁,引导其逐步返回普洱或西双版纳原栖息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有效保护亚洲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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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上午,象群来到玉溪市红塔区大湾村附近。图片来源: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

那么

亚洲象等野生动物“肇事”

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能不能充分赔偿?

大象“肇事”谁来买单?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公共卫生法硕士生导师孙煜华表示,针对野生动物造成人民财产受损的问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也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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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家中被野象食用过的玉米。图源新京报

“因此,云南亚洲象给周边村民造成财产损害,首先可以由云南当地政府来补偿。”孙煜华说道。“如果居民和政府围绕补偿金额发生争议的话,受损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但值得注意的是,野生动物资源比较多的地区,往往也是“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政比较薄弱。与此同时,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有,仅由地方承担显失公平。因此,第十九条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此外,除了国家补偿途径外,还有商业保险赔偿的方式。”孙煜华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其中就包括当地人民政府购买保险的情况。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所所长沈庆仲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就曾表示,通过多年探索以后,当地政府部门为亚洲象、为野生动物建立公共责任保险,这在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应该说都是比较先进的办法。

据了解,自2010年开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太平洋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合作试点单一野生亚洲象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并于2011年将投保野生动物扩展到所有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该险种由政府全额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勘损赔付,最终实现由政府补偿向商业保险赔偿的转变。2014年时,该险种已推广到云南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实现了全省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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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象群在山林间活动。图源:“云南发布”

那么

国家补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的机制

可以完全弥补

当地居民受到的财产损失吗?

专家:

财产损失恐难充分、及时补偿

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对老百姓来讲,他的损失可能只有三分之一能够得到补偿。他们实际的损失里有很多是算不进去的。”沈庆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孙煜华也认为,现存规定存在补偿不充分、不及时的问题。

首先,“有些地区的财政往往比较薄弱,而此次亚洲象一路‘象’北事件,短短几天内大象肇事412起,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近680万元,造成居民受损非常严重。”

其次,大象们造成的间接损害往往难以计算。“例如说,如果农作物被啃食了,其财产损害是易于计算的。但因为大象进城而采取限行等措施,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是难以计算的。”孙煜华表示,目前我国的补偿机制,主要限于直接补偿,不包含间接补偿。此时,现有规定难以做到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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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中活动的云南野象。图源:“云南政法”

除此以外,现有补偿机制也存在补偿不及时的问题。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对此种行为取得补偿的条件、补偿申请与审核的程序、补偿金数额的计算和标准等做了规定。”孙煜华表示。

其中第八条规定,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

“由此可见,受制于财政拨付周期的影响,财产受损的居民也难以及时得到补偿。”孙煜华说道。

那么,诸如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所所长沈庆仲所述的“公众责任保险”等能不能完全弥补村民的经济财产损失?

上海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飞翔律师首先解释了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他表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经营者应负的场所责任。如果经营者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为了化解因为场所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转移风险,经营者往往会购买公众责任险。例如说商场、展览馆等。

至于“公众责任保险”等能不能完全弥补村民的经济财产损失,杨飞翔律师指出,这需要具体判断,主要依据两个因素:是否落入保单承保范围;如果落入的话,保单是全额承保还是设置免赔额、免赔率。

“商业保险补偿也存在局限性,各类险种考虑到效益问题,保险赔偿金都是有额度的,理赔范围也有限制。”孙煜华说道。

人与象的“官司”到底怎么算

截至5月30日18时10分,15头亚洲象群迁徙至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大湾村尖山哨坡附近。根据专家分析研判,象群有继续北迁的趋势。而出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保护亚洲象的考虑,必须要防止象群北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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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产损失,可以通过国家补偿与商业保险赔偿一定程度上来弥补。但如若发生野象伤人事件,却难有两全之策。虽可以紧急避险来对野象进行控制甚至捕获,一旦野象进入人员密集的滇中地区,发生人象冲突的可能将大大增加。值得庆幸的是,此次北迁亚洲象群尚未造成人员伤亡事件。

在常态化的保险机制与政府的补偿机制不能全覆盖的情况下,面对大象进城等诸如类似的事件,我们还要考虑什么?

孙煜华认为,首先,野生重点保护动物是全民财富。野生动物保护,人人有责。如果因为保护动物而造成损失,不能由局部地区甚至是个人去兜底,中央财政应承担兜底责任。

其次,应明确属地责任。孙煜华表示,“地方政府对一些突发性的野生动物伤人或损害财产事件较为了解,在定损上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老百姓维权也比较方便。”

最关键的是,要做好应急预案。地方政府要设置完善的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审核程序、补偿数额等,尽量让财产损失降到最低,让老百姓吃上“定心丸”。

见习记者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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