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版权纠纷(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陷版权纠纷(众乐乐娱乐法日历)(1)

陷版权纠纷(众乐乐娱乐法日历)(2)

近年来,虚拟主播逐渐兴起,许多不愿意露脸的博主选择为自己塑造一个虚拟形象,并以虚拟形象对外进行视频制作、直播等。这些虚拟形象既有3D也有2D,通常被称为“立绘形象”。使用虚拟形象进行内容传播的博主,被称为Vup。不过,比起人脸,Vup所使用立绘形象的细节特征要少得多,也让人更加难以分辨。因此,在Vup领域,立绘形象之间相似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平台对于立绘形象的审核也不会设置过于严格的标准。

一、B站Vup的立绘形象抄袭事件

2022年2月22日,B站Vup「lemon夹子」在B站和微博发文,称另一位Vup染染_Ranoca(以下简称染染)的立绘形象与自己的立绘形象高度相似,涉嫌抄袭。根据网友们的对比,特别是大量画师进行的技术对比显示,两个立绘形象确实存在明显的抄袭痕迹,几乎是复制粘贴。随后,被控抄袭的Vup染染发布声明,决定暂停使用该立绘形象。

这一抄袭事件虽然是由两位Vup在发声,但相关的立绘形象却并非由两位Vup所创作,而是经过委托或者由所在公司的画师创作的。对于公司画师创作的立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其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而对委托他人创作的立绘作品,其著作权是归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呢?质言之,若委托他人创作的立绘作品被抄袭,委托人有权主张权利吗?

二、委托创作立绘形象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他人创作立绘作品作为自己的网络虚拟形象,这种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属于委托作品,即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规定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约定。但当双方对此没有合同约定时,著作权则归属受托人。那么,此时委托人还能使用委托作品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否则委托人的委托行为就失去了本有的意义,况且其还支付了报酬。不过,此时委托人的使用就没有那么“自由”了。

三、委托人的使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对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需要考虑委托人使用该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至于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和目的、受托人的知晓状况等来确定。

事实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创作作品,一定是有特定目的的,作为受托人,也应当知道委托人的要求。因此,即使没有约定,也能推知双方就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达成了协议,即委托人对委托创作的作品有特定的使用权。比如在陈晓敏诉浙江省苍南县灵芝包装经营部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以产品包装设计为目的进行的委托摄影,委托人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和改编。因此,在双方对案涉摄影作品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即使案涉作品著作权属影楼(受托人)所有,委托人对其拥有使用权也不可否认。

显然,Vup委托他人创作立绘形象,是为了在网络平台上以该形象作为自己的虚拟形象与网友互动或者发布作品等,也就是说,Vup在这一使用范围内对其委托创作的立绘形象享有权利,当他人侵犯了该形象的著作权并影响到了该Vup的使用,其有权作为权利人进行维权。

四、 结语

对于委托他人创作的立绘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就立绘形象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所有,但委托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享有对该立绘形象的使用权。因此,如果委托他人创作的立绘形象被抄袭,使用该形象的委托人当然可以主张权利。


【推文排版】邓艾琳

【参考文献】

【1】林孟.委托人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作品的使用范围[J].人民司法,2019(14):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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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版权纠纷(众乐乐娱乐法日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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