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常遇到的发票(最全的发票问题汇总)
一、发票领购簿丢失了,怎么办?
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发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执照副本)和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及未用完的发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纳税人确认《发票领购簿》遗失需办理《发票领购簿》补发的应提供)。
三、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告(或按要求在所辖省市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公告),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补办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被销售方误作废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自行留存,不得退还给销售方,但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六、小规模纳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11号相关规定,对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以下小规模纳税人:
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2、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七、哪些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备注栏必须填写相关信息呢?
1、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6、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
7、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8、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八、定额发票是否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规定,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该文件适用于销售方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同时对于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在票面上并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开具时不受上述文件的影响。
九、是否必须抄报税后才能领购发票?
目前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不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税,在次月申报期内登陆升级版网络即可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报税,如申报期内未操作或者无法操作的,则企业需持有专用系统到税务机关报税后才能领购发票。
十、“三证合一”将税务登记号变更为社会信用代码,发票领购具体流程?
(1)首先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发放新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件。(2)纳税人持有新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件到税务机关变更纳税识别号(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工商部门与税务系统数据自动传输后,税务机关可直接变更企业识别号)。(3)持税控专用设备、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由税务机关变更税控专用设备信息,发放新的发票领购簿,对已有发票缴销后重新领购发票。(4)重新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扣缴税款的三方协议,刻印新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该事项可在变更纳税识别号后直接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三证合一原税号下开具和认证的发票在新号码下可能无法正常申报。建议在申报期结束后,在没有新的进项发票和开具发票情况下办理三证合一事项,并在事项全部完成后取得新社会信用代码下的进项发票并开具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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