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须懂的基本法律知识(2022年9月新法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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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委规章

1.《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为便于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制定了《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以及《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转化商品归类决定》,分别包括164类和32类进出口商品。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局 2022.9.1 施行

2022年7月26日,外汇管理局印发修订后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细则》对申报原则、申报流程、申报内容要求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该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度》涉及六方面的修订:一是调整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二是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三是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四是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五是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六是调整和细化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修改五处,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5.《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9.1 施行

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公开《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混合气球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适航审定要求;完善了技术性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飞行手册内容的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使用限制、正常程序、应急程序等,同时细化了手册格式、应当进行审定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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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粮食和国家物资储备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9.1 施行

2022年3月1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了《粮食和国家物资储备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等5项行业标准,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行业标准包括《粮食和国家物资储备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粮油检验 免疫亲和柱评价规范》《红米》《花生储藏技术规范》和《粮油储藏 横向通风风机技术要求》。

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85条。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从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等方面明确了要求。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等。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8.《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其发行行为作出规制,规定由央行、银保监会进行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及其触发条件等。其中,《通知》特别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9.《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1日,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10.《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国家网信办 2022.9.1 施行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1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改委 2022.9.1 施行

2022年8月8日,发改委公布51号令《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修改12份文件、废止59份法律文件。其中,本次修改的规章包括《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8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6 年第 43 号);本次废止的规章包括《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国粮〔1999〕224 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0 年第 6 号)、《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4 部委局令 2002 年第 23 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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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规范性文件

1.北京《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该要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中房屋建筑施工图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抽查的要求,近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与多家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2.西藏《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22年6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3.贵州《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4.浙江《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了提升海塘抵御风暴潮等灾害能力,提高海塘岸线生态功能,促进海塘融合建设,加强海塘综合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5.重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6.四川《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7.广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清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山东《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22年8月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9.上海《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2年8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律师必须懂的基本法律知识(2022年9月新法新规速递)(3)

3.行业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交所 2022.9.5 实施

上交所2022年8月19日发布通知,决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事项于2022年9月5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2.《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9.1 实施

2022年5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内河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发布指南》

交通运输部 2022.9.1 实施

2022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内河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发布指南》,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1—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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