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账户被盗了800元 支付宝账户被盗

转载自:CCTV今日说法,来源:公众号@杭州中院

9月3日,西安某高校19岁大学生小李(化名)被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告到了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1元的损失和10000元的律师费。

原因为何?一起来看!

原被告双方怎么说?

支付宝诉称,被告小李是支付宝用户,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支付宝反映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的3050元资金被盗,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5月30日,小李获得了支付宝的全额赔偿。6月22日,支付宝发现,小李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了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称,“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的身份认证,其他人无法采用。被告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与自称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并以此认定被告所述手机丢失及账户资金被盗一事并未真实发生,存在“骗赔”嫌疑,故索赔1元损失和10000元律师费。

被告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说手机是在5月16日爬山时弄丢的,但到了6月底,又在宿舍找到了已经关机的手机,“原来是我室友小秋(化名)用我支付宝里的钱给自己交了就业安置费”。小李表示,小秋与他关系要好,并知道自己的支付宝密码。小秋私自刷了自己支付宝里的钱后,一直都没有告诉他。而自己获得了理赔金也找回了手机后,就再也没管这事。

2.室友没有出庭作证

小李所说的室友小秋没有出庭作证,小李所说的话没有证据佐证。

3.公安称没有接到报案

据小李提供受案回执上的公章显示,受案派出所为“西安市公安局草塘派出所”,这与原名“西安市鄠邑区公安局草堂派出所”不符。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致电西安市鄠邑区公安局草堂派出所询问相关案情,得到的回复是“没有接到报案”。

支付宝账户被盗了800元 支付宝账户被盗(1)

10月21日,本案在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认定小李谎报账户被盗,判决其赔偿支付宝共计损失10001元。

听到审判结果的小李在视频那头低下了头,手扶着额头,显得十分失落,嘴巴里不断重复:“我也有过失,但不至于赔那么多……”

原告代理人表示,在6月22日小李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支付宝后台发出数据异常警报,随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公司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消除。小李的行为给支付宝带来了巨大的人力、技术上的浪费,还将虚假信息掺入支付宝安防数据库,造成了数据污染。

支付宝账户被盗了800元 支付宝账户被盗(2)

支付宝账户被盗,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授权支付,是指非经付款人授权使用支付机构账户,发起支付指令在收付款人之间实现资金转移的行为,其交易情形主要为支付宝密码丢失导致的非授权交易,包括不法人员假冒公检法、熟人好友、假客服等,通过短信、聊天工具,骗走各类用户信息,然后盗取或更改用户密码、用户手机丢失等非授权交易,造成用户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与传统的刷卡支付、网银支付相比,支付宝在线支付无须经历网银页面跳转、POS 机上刷卡输入银行卡、信用卡密码等繁琐程序,用户只需通过输入对方第三方支付账号即可向对方进行转账付款,具有操作简便、支付快捷、免密支付、用户体验度好的特点,但前述支付特点给用户带来支付便利、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此,支付宝公司从较早前提出 “你敢付,我敢赔”,到现在承诺“疑案先赔”,就是希望通过技术创新,建立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强化对用户权利的保障,在促成交易的同时解决网络上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普惠整个社会。而本案李某的行为无疑对支付宝公司的前述努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行为不但会损害支付宝的经济利益,更有可能动摇支付宝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互信,导致互联网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互联网企业和用户将因信任降低而付出更多的成本,最终受损的,是诚实的用户和诚信的企业,故李某的骗赔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也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负面评价和国家法律的惩戒。

现代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几乎全部建立在信任基石之上。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的社会交往逐渐向网络空间延伸,并由此形塑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社会,而互联网上的联结与现实中的联结相比是一种弱联结,人们之间的联系比现实社会中脆弱,一旦信任崩塌,联结断裂,网络空间的秩序便会受到很大冲击。由于互联网信息碎片化和陌生人体验特征带来的互联网行为不确定性,使得互联网潜隐着进一步弱化人际信任的强烈冲动,但互联网开放、透明、平等、对话的特性,也积聚着构建积极信任的巨大可能性和独特价值。杭州互联网法院希望本案判决,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以期用法治方式规范网络行为,为网络社会主体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同时,本案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司法为信息技术创新赋能。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互联网创新技术在司法诉讼场景中的运用,秉持开放、包容、中立态度,对于新的技术既不盲信,也不排斥,不因为技术本身属于新型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也不因此而夸大其对所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坚持运用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具体而言,互联网公司开发智能风控系统,可以在海量数据中识别、判断骗赔行为,通过让“数据”说话的方式让“海底捞针”成为可能,令撒谎者无法抵赖,即便骗赔者心存侥幸、百般狡辩,也可以凭借创新技术手段的自动预警、数据推理发现欺诈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前述技术手段在本案的运用,符合司法事实推定规则,可以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因此,通过证据规则审查对该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运用予以确认,以此探索互联网规则治理的创新,在最大程度上对治理网络骗赔黑灰产发挥出司法审判的示范、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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