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广东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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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 2367-2022)已正式实施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填补了很多行业排放标准的空白,适应我省更加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从严控制 VOCs 排放。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广东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1)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

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

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广东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2)

该标准将苯、苯系物、NMHC、TVOCs(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筛选确定计入,此项目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纳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

非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当配置 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 80%。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解读:对于非重点地区(≥3 kg/h)、重点地区(≥2 kg/)超要求速率排放的,必须安装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必须≥80%;对于重点地区初始排放速率<2 kg/h且达标排放的可以不安装设施VOCs处理设施,但超标排放的需安装VOCs处理设施,处理至达标排放对处理效率无要求;对于重点地区初始排放速率≥2 kg/h的,但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对VOCs设施的处理效率无要求,达标排放即可。

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VOCs 物料存储、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 VOCs 、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以及敞开液面VOCs逸散的五个无组织排放源提出控制要求。

对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作出要求。

4、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对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及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提出限制、监控要求。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广东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3)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广东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4)

5、国家、广东省目前涉及固定源 VOCs 排放标准体系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所属行业

国家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综合

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GB 37822-2019

综合

3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

4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行业

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行业

6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行业

7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橡胶制品行业

8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行业

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制药行业

广东省

1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综合

2

广东省印刷行业 VOCs 排放标准

DB 44 815-2010

印刷行业

3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标准

DB 44 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

4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标准

DB 44 816-2010

汽车制造业

5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 VOCs 排放标准

DB 44 1837-2016

集装箱制造业

6

广东省制鞋行业 VOCs 排放标准

DB 44 817-2010

制鞋行业

7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 2367-2022

综合

8

广东省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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