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触犯法律吗(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兄弟”群里争吵进而辱骂
他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1万元
张某和李某都是某学校院子里的住户,因为疫情等原因,张某组建了“**兄弟”微信群,群里共八人,日常大家聊聊天、互通消息,缓解疫情封控的寂寞。
今年2月起,原、被告在微信群有争吵,双方互有往来,言语虽有一些冲突但也算日常吵架置气的范畴。此时,双方如能各退一步,这件事情也就是邻里之间的小口角,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但双方均未息事宁人,依然不依不饶,针尖对麦芒,在微信群里你来我往,互相攻讦,聊天的“尺度”和激烈程度逐步上升。
2月17日,张某对李某进行了辱骂,言语恶毒。张某辱骂两句之后,李某进行了“回击”,连续十余条微信内容,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目。
此时,张某没有在微信群里再行回复,否则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张某转而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整。
被告辩称:对方先挑衅自己才“回击”
李某向法官陈述,2月17日也是对方先挑衅自己,自己才“回击”的。主审法官和他交谈,“你看看你这个微信内容,连续十几条;现在回过头来看,这内容你好意思看不?”通过一个小时左右的聊天谈心,李某承认自己在微信群内所发内容明显超出双方一直以来聊天的“尺度”,并且连续多条内容均侵犯张某名誉权,愿意道歉并赔偿。
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分别谈话,张某认识到在自己在微信群中言语确实存在不当,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言语对张某造成了名誉侵权,李某诚恳地向张某道歉并当庭书写了道歉信,且自愿赔偿张某1000元,本案到此妥善处理完毕。
律师说法
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 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还可能泄露他人隐私权,都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治安处罚。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借助互联网侮辱他人,符合该罪的典型特征。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耀华提醒,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时,应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如存在矛盾或争议,建议加强沟通,不采取过激行为。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说,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他提醒,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相对于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影响范围更大,若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散播谣言等,均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受到辱骂的人,应当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例如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备份等。
相关案例
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
男子被拘10日罚款300元
近日,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贡某,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俗且气焰嚣张。贡某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陈佳琪表示:“接警后,我们找到贡某,通过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韩某辱骂的时间长达5分钟左右,且语言粗俗。”而面对民警,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陈佳琪表示,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他们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据韩某交代,其本人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为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服务人员
法院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近日,江苏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不满,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
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随后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范嘉芮综合报道
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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