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6秒反杀案二审 黑龙江16秒反杀案
黄海龙在笔录中叙述称,双方争执时,于海将他们拉开站在两人中间,此时冯思铖拿了一把黑色的刀出来说:“我攮死你。”然后冯拿着刀冲到他面前,用刀扎了他肚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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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黄海龙照片。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翻拍
16秒时间里,持刀者在交警大队伤人,反被夺刀杀死,后夺刀者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6年。在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一桩“反杀案”引起关注。
案发是在2017年4月6日,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鉴定报告中,黄海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案发后,黄海龙赔偿冯思铖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冯思铖80万元。获赔后,冯思铖家属出具一份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中写明: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二审开庭时,黄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黄海龙的辩护律师认为黄海龙有防卫意图,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公诉人则认为,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讨论,让具有同样背景的“黄海龙反杀案”再次成为网络关注焦点。2018年11月初,距离二审开庭已经4个多月,妻子宋晓莉认为,丈夫黄海龙的案件与昆山反杀案极为相似,她坚信丈夫属于正当防卫,也相信法律,等待判决。
交警队里的凶杀案
富锦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位于县城繁华的向阳路上,对面是富锦市公安局。正门设有门禁,贴着办案民警的姓名和电话,并提示来访市民,“处理交通事故请提前与办案民警联系。”一名出租车司机介绍,交警队后面有个小门,事发前,前后门时常打开着,可以随意进出,“后来出事了,管得严了。”
去年的4月6日下午,案件就发生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一楼的走廊上。
宋晓莉的哥哥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当时妻子开车接孩子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剐蹭,随后在追逐摩托车的途中,又与一辆宝马车发生剐蹭。摩托车主随后被带到交警大队,他和妻子随即赶往处理。
协商中,他接到妹夫黄海龙的电话。得知自己在处理事故时,黄海龙挂断电话,带着同桌吃饭的两位好友,一起赶往交通大队。此时摩托车主的亲友冯思铖,也已经在交警大队。多名证人证言显示,冯思铖案发前的状态是,“身上有酒味,走路有点晃。”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陈鹏在笔录中的叙述,他到单位已经有10多个人在走廊,还有一伙人在办公室内大声争吵,尤其是黄海龙和冯思铖争吵得厉害。后来两人均走出办公室到走廊,他距离两人有两米左右,在制止双方争吵时,冯思铖突然从身后拿出一把黑色尖刀,冲向黄海龙,他回到办公室找同事帮忙,再出来时,走廊里都是血迹,冯思铖已经倒在一楼的洗手池旁边。
▲2018年10月12日,富锦交通队内,事发时,冯思铖被扎后倒地的房间。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案发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两人站在交警队一楼走廊卫生间门口争执,冯思铖的朋友于海将两人拉开,并站在两人中间。18时54分44秒,冯思铖拿出刀,绕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54分54秒-57秒,黄海龙已经夺下刀,对着冯思铖从上往下挥舞手臂。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55分08秒,冯思铖也被人扶着走向卫生间,其走过的地面上留下血迹,55分32秒,冯思铖面朝下倒地。
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从画面看至少七人拉架。关于双方争吵的原因,与冯思铖同行的于海在笔录中讲述,是因为对方管事主要5000元,冯说3000元,对方不同意,冯说“能不能给我点面子”,对方回他,“你是个啥,给你面子。”
黄海龙在笔录中叙述称,双方争执时,于海将他们拉开站在两人中间,此时冯思铖拿了一把黑色的刀出来说:“我攮死你。”然后冯拿着刀冲到他面前,用刀扎了他肚子一下。
黄海龙说,他随后用右手握着冯思铖手里的刀刃,另一只手拽着冯的胳膊。厮打至卫生间门对面走廊北侧,到靠墙位置时,从冯思铖手里夺过刀。“当时冯思铖还在用手打我,我怕他伤害我,便用刀在冯思铖前胸的位置从上往下比划了一下,当时刀扎没扎到他不知道,就被人拉开了。”
于海则在笔录中提出,黄海龙把冯思铖手里的刀抢过去,右手拿着刀,把刀举起来,从上向下朝冯思铖左侧前胸攮了一刀,左脚踹了冯思铖一脚。
由于黄海龙的肚子和手受伤出血,由同伴陈连新带他去往医院。陈连新向新京报记者描述,当时出了交警队后,黄海龙拨打了110,但没打通。他告诉旁边另一人拨打120,让120对冯思铖急救。
黄海龙和冯思铖的县城轨迹
宋晓莉赶到医院时,医生刚对黄海龙的伤口进行初步的缝合处理,民警也准备将其带往派出所。宋晓莉回忆称,当时丈夫的状况很差,衣服穿到一半,肚子却越来越鼓,最后一咳嗽便是满鼻子的血。
富锦中心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2017年4月6日22时22分,患者黄海龙以腹部刀伤三小时为主诉入院,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腹部为开放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右手皮肤裂伤。
鉴定意见则注明,黄海龙肚脐上方创口有3厘米,肚脐右侧手术缝合创口15.5厘米。手术中,腹腔内有新鲜血液约2000毫升,吸净后各脏器无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大量失血而死亡。
▲2018年10月10日,宋晓莉在家讲述他老公黄海龙肚子被扎出血时哭了起来。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陈鹏在笔录中的叙述,冯思铖及黄海龙走到走廊处争吵时,他听到黄海龙说“冯成子你别拿手指着我,冯成子说我指着你咋地,黄海龙你就有钱呗”。后冯思铖掏出刀刺向对方。
“他们两人此前并没有交集。”冯思铖及黄海龙共同的好友黄旭,对新京报记者称,两人彼此听过对方的名字,但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了面会点头示意。“事发当时,可能冯是觉得黄海龙有钱了,不给他面子。”
事发前,黄海龙在富锦市做点小生意,日子也算稳当。自从丈夫黄海龙出事后,宋晓莉在婆婆和孩子同住的房间里,加了一张小床,平时三人就睡在一起。丈夫的卧室里还挂着两人的婚纱照,现如今,床铺已经落了灰,卧室也变成了杂物间。
▲宋晓莉走进自己房间,房间里有她和老公黄海龙合影,她说,事发后没几天,她就不住这个房间了,丈夫不在身边,让她觉得在这个房间里感到孤独。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同在富锦市,冯思铖过着与黄海龙不同的生活。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黄海龙、冯思铖现实表现,证实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事发时冯思铖43岁,是家中独子,无固定工作,已经和妻子离异。宋晓莉哥哥同样认识冯思铖,他介绍,冯思铖外号冯成子,平时他们都叫他成哥。
案发当日,在现场的黄旭向新京报记者描述,认识冯思铖有10多年时间,冯思铖平时就有带刀的习惯,也曾提醒过别总带着刀,但对方并不听劝。
冯思铖的父母已年迈,母亲纪桂芬早年因类风湿导致双手变形,手指蜷缩着无法伸直,家中日常生活做饭多由老伴照顾。据同小区居民介绍,平日里与冯的母亲也时常交流,一年多来,关于她儿子出事,却一字不提。
2018年10月13日,新京报记者来到冯思铖的家中,其母亲纪桂芬并不愿多提,“这事已经过去了,我孩子已经回不来了,我们身体也不好,现在就是对付着活着吧。”
纪桂芬向新京报记者称,案发时,冯思铖的确有喝酒,但没有吸毒。那还是很早以前,他和朋友一起去了西昌,朋友在宾馆里吸毒,他才跟着一起学会了吸毒。“当时确实是我孩子带的刀,但他没有杀死对方的恶意,他喝醉了,最后六七个人把他按到墙上,可对方下去的刀,却是致命的。”
事发后,黄海龙家属赔偿了两位老人40万,而当地公安也赔偿了80万。纪桂芬认为,公安局所给钱款,是看他们两位老人有病,给出的生活补偿。“对方家属赔钱,那是他们心里有愧,毕竟大家都是一个市里的,我们也出具谅解了。”《刑事谅解书》中写明: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夺刀反刺者一审获刑6年
事发次日,黄海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在住院治疗两个半月后,被看押到距离富锦市一个半小时车程的桦川县看守所。
2018年1月12日,富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黄海龙和冯思铖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黄海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黄海龙的辩护人则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思铖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思铖),黄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思铖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此外,黄海龙发现冯思铖受伤后,由于本人受伤,遂让身边的人拨打120,并拨打110报警,也体现了被告人不希望冯思铖受伤致死的救助心态,请求判定黄海龙无罪。案卷显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黄海龙抢过刀后刺向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冯思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冯思铖损失,得到谅解,对黄海龙可减轻处罚。据此,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审开庭:公诉人认为夺刀反击系报复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黄海龙一家人彻底慌了。宋晓莉称,案件刚发生时,因为视频流传广,很多当地的媒体赶到家中采访,她都拒绝了,“我一直觉得他是正当防卫,官方的人也这么安抚我们,我们也一直相信法律,以为最多判个缓刑。”
宋晓莉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后她坚持丈夫是正当防卫不应赔偿,但当时听说如果赔偿,对方会出具谅解书,且对方毕竟死亡,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出赔偿,数额几经法庭调解,最后定为40万。
一审判决书中也提到,案发后,黄海龙与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黄海龙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冯思铖家属对黄海龙谅解。
因不服一审判决,黄海龙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依然是主要焦点之一。
庭审笔录显示,辩护人贾霆认为一审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黄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他表示,黄在十几秒钟时间里,先后被死者刺伤腹部和手部,且对方没有停止不法侵害。黄海龙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甚至是恐惧状态,如果要求他实施防卫的强度既有效制止死者的不法侵害,又能保证死者不受伤害,显然是强人所难,不符合现场的紧急情况。
对于造成冯思铖死亡的结果,他认为,黄海龙抢过匕首之后,朝着死者的左肩部刺了一下,刺中的部位按照正常人(而非法律人和医生)的理解也不是要害部位,只能说明是一种高度巧合。“少有人知道左肩下方、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这些致命的血管在该处交叉或重合。”
法庭辩论部分,公诉人提出,黄海龙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人则表示,本案不存在私力报复,黄海龙不是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冯思铖实施伤害,且只扎一下就停止。
“我是用手握着刀刃,才夺下的刀,当时周围的人还没有拉住他,冯思铖还想动手,我害怕再次受到伤害,反击的过程不过两三秒的时间,怎么可能会想到报复。”二审开庭后,看守所里,提起庭上的公诉意见,黄海龙和律师说着越发激动起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引起的关注,给了家人新的希望。昆山当地检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时,周围亲友纷纷来到洗车行,告诉宋晓莉这个消息,“你看,这案子和你家的很像,黄海龙情节比于海明还要轻,他既没有追上去,夺刀反击的过程也不过两三秒。”
冯思铖的母亲并不这么认为,此前,她也在网络上看到黄海龙家属发出的反映材料,知道对方坚持正当防卫,但在纪桂芬看来,黄海龙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刑六年,已经是从轻处理。“再怎么样,我孩子回不来,你就是判了几年,你有人在,实际它是不应该发生的事,你这个刀下去这么狠,不是故意伤害是什么,我们现在也不想说太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10月16日,距离二审开庭已经过去4个月的时间,黄海龙的家人再次前往佳木斯中级法院,询问二审宣判的进展,得到的回答仍旧是“再等等,会尽快判的,法院现在也很重视。”
10月18日,新京报记者联系此案二审承办法官,据其介绍,目前正在审理中。11月1日,佳木斯检察院表示,公诉意见已经在庭审中充分表达,案件宣判前不宜接受采访。
专家:与昆山案不同,本案存在多人拉架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海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
洪道德表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都是持刀者被反杀,但区别在于,本案存在多人拉架的情况,且反击力度较昆山案轻。“根据现场视频,能看到黄海龙并不是在劝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继续伤人。虽然是有人拉架,但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且本案中黄海龙只有反击一刀,如果蓄意报复,必定还会有第二刀第三刀。这就证明,他第一刀确实是在被完全拉开之前扎的。”
此外,洪道德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案发是在警方的办公地点,且当着辅警的面,从这点来说,“既然有辅警在,那么应该听辅警的,交由辅警处理。而在本案中,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对他(黄海龙)实施侵害,应当考虑环境因素,那他进行防卫反击是迫在眉睫的。”洪道德说。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编辑 曹林华 潘佳锟 校对 杨许丽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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