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出山(刘备三顾茅庐请得诸葛亮出山)

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是流传千年的经典故事,可以说是妇孺皆知。在《三国志》这本记载正史书籍中,“三顾茅庐”的故事仍然是真实,可信的。

《三国志·诸葛亮传》写的很简单:由是先主(刘备)遂诣(诸葛)亮,凡三往,乃见。

刘备去拜访诸葛亮三次,才见到诸葛亮。——事情描述就是这样简单。

罗贯中在《三国演义》里则增加了刘备三次拜访诸葛亮的故事细节,例如前两次碰到了崔州平、诸葛均;第三次去时,诸葛亮正在休息,刘备为了表示敬重,而不去打扰诸葛亮,默默的在一旁等候,而耐不住性子的张飞则嚷着要放火烧了这茅屋。

《三国演义·第38回》:玄德拱立阶下。半晌,先生未醒。关、张在外立久,不见动静,入见玄德,犹然侍立。张飞大怒,谓云长曰:“这先生如何傲慢,见我哥哥侍立阶下,他竟高卧,推睡不起。等我去屋后放一把火,看他起不起。”云长再三劝住。玄德仍命二人出门外等候。

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出山(刘备三顾茅庐请得诸葛亮出山)(1)

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出山(刘备三顾茅庐请得诸葛亮出山)(2)

罗贯中的通过编撰这些故事细节,不但丰富了剧情,而且把刘关张三人的性格形象刻画出来,非常到位。例如刘备的求贤若渴,张飞的莽撞,关羽的持重等等。

回到史书记载来看,陈寿写“凡三往乃见”的依据应该是诸葛亮在建兴五年(227年)第一次北伐前写的《出师表》上的内容: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

也就是说,“三顾茅庐”的故事原本就是诸葛亮自己说的,在史料考证上,这种当事人在公文上写自己的故事,可信度是很高的,因为不存在第三人来抄录,修改。

陈寿把诸葛亮自述的故事缩写成“凡三往,乃见”,也是对这一事实的再次认可;以至于东晋人常璩著《华阳国志》时,也是如此照抄。可见自《三国志》现世以来,“三顾茅庐”的故事是得到后辈史家所认可的。

最后说两个话题,算是纠偏吧。

第一个,易中天教授解读“三往”,他是依据陈寿写的“凡三往”来解读的,认为“三”是“多次”的意思,例如“一而再,再而三”,所以认为刘备拜访诸葛亮的次数是多次的意思,并非实数三。

我的意见是:“三”字首出于《出师表》,并非陈寿首创,“三顾臣于草庐之中”这里的“三”才是根本所在,诸葛亮写的“三”更可能是实数。他回忆自己和刘备的故事是应该记得确切次数的,如果他记不清了,完全可以使用“数”这个字,同样可以表达“多次”的意思(例如写成: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数顾臣于草庐之中),而无需使用“三”这个字来与本义(实数)夺意。

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出山(刘备三顾茅庐请得诸葛亮出山)(3)

简单的说:“三=多次”(引申义)的可能性不高,诸葛亮没有必要在写文是使用“三”的引申意(多次)。

第二个,裴松之在给《诸葛亮传》加注时,提到了《魏略》和《九州春秋》记载了,诸葛亮和刘备结交的另外一个故事版本。故事内容大概是诸葛亮主动求见刘备,得到刘备赏识的过程。

对此,裴松之早就给出了意见:诸葛亮本人都说是刘备主动拜见自己,当事人说的故事是明白准确的,《魏略》和《九州春秋》的记载不可信。

臣松之以为:(诸葛)亮表云“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则非亮先诣备,明矣。虽闻见异辞,各生彼此,然乖背至是,亦良为可怪。

易中天教授则无视裴松之的意见,坚持认为《魏略》故事可信,并可以与本传融汇贯通,于是编出了一个诸葛亮拜见刘备后,刘备拜诸葛亮为上客(地位高的门客)后,诸葛亮又离开了刘备,刘备再去“三顾茅庐”这样的故事。。

——我觉得这样很没有必要。

刘备三顾茅庐诸葛亮出山(刘备三顾茅庐请得诸葛亮出山)(4)

首先,《魏略》和《九州春秋》的作者分别是鱼豢和司马彪,这两位史家所生活的地域是在中原一带,他们对蜀地故事了解是有着先天性不足的条件限制。

在《三国志》中就多次提到,中原人士对蜀地的传闻有差异的事,例如《袁涣传》提到魏国传闻刘备攻打刘璋时战死的消息,当时魏国官员都去给曹操庆贺;

《黄权传》提到蜀地有人投奔魏国,说黄权的妻子儿女被刘备诛杀报复。这些事都是很快被证明为虚假的。

鱼豢和司马彪把一些流传在中原地区,难辨真假的蜀地故事当真,记录下来,顶多是个戏说水平,其真实性是不能跟诸葛亮本人写的《出师表》争审的。

其次,《魏略》这书还写过“刘禅与刘备在荆州失散,经过汉中张鲁帮助才父子团聚”的故事,这种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故事,显然也是一种流言异文流传的结果,并不是史实。

易中天教授采信异闻,别出心裁将此异闻与正史杂糅创作,实在是画蛇添足之举。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