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审批安置(征收补偿应如何认定)

土地收储后征收补偿如何认定?这类的咨询近期也比较多。土地收储之后,没有对地上物进行补偿,比如购买了集体企业的房屋,通过正规的法院拍卖而获得,2000年获得之后,一直到2012年涉案的土地才被收储。收储之后进行了一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收储的时候,并没有对房屋进行补偿和拆除,一直到近年来才实施征收对地上物进行拆除。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审批安置(征收补偿应如何认定)(1)

这类的补偿标准如何认定?根据最高院对重庆高院的回复上面提到,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地上房屋征收时未补偿,但是征收之后,涉案的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在对地上物征收的时候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标准进行补偿。

2012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审理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征收的时候对地上物没有拆迁补偿,过了若干年之后,再对地上物进行拆迁的、拆除的,其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标准。

所以这类的问题,近期接到的咨询也比较多,主要集中在购买一些村集体企业、乡集体企业甚至有一些国有企业等等。购买了一些这样的房屋,又过了若干年之后进行征收,这种情况比较多,因为各种原因先进行的征收。比如上海有个案件,在2008年时,上海市主管部门对涉案的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地上物并没有拆除,又没有补偿,一直到2018年才组织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拆除补偿。这时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土地,地理位置也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甚至是比较繁华的地段,在补偿的时候,能不能按照原来的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那肯定是不可以的。

根据2004年最高院答复,以及2012年作出的司法解释,补偿的标准就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标准。但是对于这个解释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也没了解过。没有做过这类案子,所以律师也很少掌握这一块的一些专业知识,这个势必会对大家的经济效益,补偿数额产生一个巨大的影响。可想而知,依据国有土地的标准和依据集体土地的标准,查出来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这类的情况,比如说土地早就被征收了,或者也有很多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一直认为自己是集体土地,但实际上这块地早就被征收了,所以补偿标准的时候,按照这些规定就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标准进行补偿。

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了类似的情况,还是要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然后让律师把相关的政策法律讲明白,再作出决定,到底下一步如何去做,这样才能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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